【11.10 旺角】3 男被控暴動 辯方指警沒交代被告曾否離開視線 警:「追捕」一詞即「一直追住佢」
前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活動中,4 名男子包括一名港大生,分別被控在旺角參與暴動、襲警等罪,其中 3 人否認控罪,案件今( 4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盤問制服首被告的警員時指,該警員在數份口供記錄均有遺漏,例如沒寫清楚追捕首被告期間,首被告是否一直在他視線範圍內。警員回應稱,「追捕」用字,代表「一直追住佢(疑犯),我嘅視線冇離開過佢」;若疑犯曾離開視線,需「搜尋」後拘捕,他會用「搜捕」字眼。
辯方指警員 3 份口供均有遺漏 警員稱非重點
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今盤問制服首被告、獲准匿名的警員 C ,向 C 指出他為本案所錄取的 3 份口供都有遺漏,未有詳細記錄案中重要細節,包括當時有人將垃圾扔到行人過路處後叫囂、大部分人身穿深色衫褲但有一人穿白衣等。C 表示,他認為這些並非案件重點,而且口供內容主要描述首被告的行為,其他人未有理會太多。
辯方再指出,C 曾在庭上指,首被告加入曾扔垃圾堵路的人群後,曾於警方驅散時邊跑邊揮手說「有警察快啲走」,但 C 沒把被告揮手一事寫在口供中。C 解釋當時首被告及其他人正逃跑,其他人應不太會留意該動作,因此認為毋須記錄,強調「我係記錄返個重點」。
辯方其後再問及 C 為何沒記錄他在警車 30 米外,看到首被告時的衣着特徵,例如衣領、鈕扣等,C 則承認「自己記錄漏咗」。
警員:「追捕」一詞代表沒離開視線
另外,辯方質疑 C 在口供記錄追捕情況時,未有交代被捕者是否一直在警員的視線範圍內。C 同意此為重要細節,但解釋他用到「追捕」一詞,意思即「一直追住佢,我嘅視線冇離開過佢」,並指「如果佢曾經離開我視線,會稱佢為搜捕」,因要「搜尋」出疑犯的位置才能拘捕他。
辯方續追問 C 對某人離開視線的定義,C 稱需視乎現場環境及時間,舉例指,若疑犯消失的時間少於一秒,便會認為可繼續追,「因為我深信一個人喺一秒鐘唔會移動到太遠」。案件午續。
本案有 4 名被告,分別為王嘉麟( 25 歲,地盤木工)、劉俊樂( 20 歲,港大三年級生)、劉育承( 29 歲,汽車美容商人)、及鄧如良( 58 歲,售貨員)。劉育承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拒捕兩罪,還押候判。
王嘉麟及劉俊樂則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鄧如良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及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B。
案件編號:DCCC3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