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妙茵】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7月7日的會議通過動議,「感激」七一刺警案自戕身亡的疑犯梁健輝「為港犧牲」,遭多方批評後鞠躬道歉、撤回議案,多名學生評議員辭任。

事後,港大校委會主席李國章曾表示,涉事學生並非認錯就能了事,校方會按大學規則,視乎他們對港大聲譽及安全的影響,研究如何跟進。他舉例,可以向學生發出警告信、勒令停學,最嚴重的懲罰是開除學籍。他強調,事件影響學生前途,須要小心處理,不會預先判定涉事學生有罪,「不會說這些學生曳,就立即開除他們學籍。要按規矩檢視、要公道。」

然而,港大校務委員會今天宣布,所有參與評議會7月7日會議的學生,均禁止進入校園範圍及使用大學設施和服務,直至另行通告。 聲明指相關學生行為有可能觸犯法律,正受警方調查,容許他們繼續在校園內活動,對大學構成嚴重法律風險,對大學聲譽產生不良影響,基於事態嚴重,必須採取風險管理措施。

我初時以為,港大已經查明了學生犯了校規,因此作出懲罰,但讀了校委會的聲明全文,才知並非如此:

1.校委會今日決定所依據的,是8日前委任的專責小組所作的報告和建議。要留意的是,此專責小組不是調查學生做了甚麼、有否干犯校規,而是「研究事件對大學的影響及相關風險管控措施」。因此,校委會是基於「對大學構成風險、影響」,決定禁止這些學生進入校園或使用大學服務。當然,大學有權針對個別學生採取一些措施保障整體利益,但也要合理、公平。涉事的動議已撤回、學生已鞠躬認錯、國安處到過港大搜查問話,暫未拘捕亦未有落案起訴任何人,按聲明的講法,這些學生此刻是「可能犯法」,現階段作出如此嚴厲的措施是合比例和公平嗎?

2.禁止進入校園,即是不准回校上課;禁止使用大學設施,即是不准回宿舍;禁止使用大學服務,是否意味新學年選科、zoom class都不行?是否等同「停學至另行通告」?客觀上這對學生而言屬嚴重懲罰,但「判罰」之前,可有經過大學的紀律程序、查明所犯何事、責任輕重,並有申辯機會?若沒有,是否算「預先判定涉事學生有罪」?還做到李國章所講的「按規矩、要公道」嗎?

3.被狠批的動議,當日在評議會上,是30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的。「棄權」者,相信是對議案有保留的。現在卻是所有參與會議的學生均禁足校園,這是甚麼邏輯?若當日會議上,有學生力排眾議,反對議案,校委會又會如何處理?

我估,李國章會說,這些不是懲罰,這些都是校方的「風險管理措施」;至於是不是要罰、如何罰學生,還是會跟規矩依程序的⋯幾天前,我們見識過「我無取締你,我同你斷交之嘛」,如今又見識了「我無踢你出校,我唔俾你返學之嘛」。這些「沒有懲罰之名、卻有懲罰之實」的招數估計會愈來愈流行。畢竟,真的要「罰」要「取締」,有法規程序要跟,「斷絕關係」、「風險管理」,卻「快、狠」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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