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及「黎明行動」,兩男一女在沙田被指參與非法集結、毀壞港鐵沙田站設施,同時違反禁蒙面法。經審訊係,裁判官今(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指,無充分證供顯示三名被告曾以某身份參與刑毁,控方亦從無明確指出何時何地在港鐵站內出現非法集結,雖然三人「極度可疑」,但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所有罪名不成立,三人當庭無罪釋放。

官: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本案的核心議題為三名被告是否集結的其中一員。惟控方無明確指出在沙田港鐵站內哪一刻開始有非法集結、哪些人是集結核心人士、核心集結地點是何處。裁判官指,從影片可見,在港鐵站內的 30 至 40 名黑衣人不停流動或以小組形式散布在站內不同地點,因此控方根本無法指出,當有黑衣人開始破壞港鐵設施時,有多少人緊隨其後,控方的證據亦難以指出某一名被告在某一時刻身處哪一個地點。

裁判官表明不同意辯方所指,三名被告是一般市民純粹路過,因為三人由頭到腳,甚至背囊都是黑色,而且三人不約而同佩戴蒙面物品,「如果說他們是地鐵乘客或路過,完全有違常理」。不過,裁判官重申,被告的衣著打扮非決定性證據,本案重點在於控方如何證明三被告非法集結,如何證明三名被告之間,以及他們和其餘 30 至 40 名黑衣人之間有共同目的。

官:無法證明有共同目的破壞港鐵站

裁判官指,法庭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他們有共同目的破壞港鐵站。裁判官指出,無證據指稱三名被告曾動手破壞港鐵站設施;無證據說明三被告確實在哪一刻出現在地鐵站;無證據顯示三被告有否在某一處逗留或在特定範圍徘徊。

官:3 人或有意到商場示威 不一定同意站內破壞

裁判官指,的確有部分黑衣人破壞港鐵設施,但法庭不能完全穩妥地排除一個可能性,即有部分黑衣人出現,並非想到港鐵站或破壞港鐵設施。裁判官指,有可能三名被告為響應網上號召,到連城廣場或沙田新城市示威,甚至作違法行為,完全無預計或同意港鐵站內黑衣人破壞的舉動。但即使三人打算到另一處做違法行為,這已超出本案範圍。

裁判官指,控方在無進一步直接證據或環境證供下,要求法庭作出精準、唯一合理推理三人有意圖到港鐵站非法集結和刑毁,「實在有點困難」。

官:手套、索帶等與本案無必然因果關係

針對三名被告的背囊內有手套,第三被告被搜出索帶、護目鏡和電筒,裁判官指這些物品與控方今次指稱的非法集結和刑毁罪行「無一個必然的因果關係」,甚至「有點難扯上關係」。

此外,裁判官指三人逃跑可能有其他原因,例如害怕警方會因為他們的黑衣打扮拘捕他們。其中次被告龔萬豪和第三被告梁琬麒 ,無警員證人能夠說出他們被捕前的行為。而首被告林浩銘,其拘捕警員指首被告曾敲打設施,惟裁判官裁定警員證供不可靠,可能是「穿鑿附會」。裁判官指,雖然三人「極度可疑」,但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非法集結和刑毁罪名不成立。由於非法集結不成立,蒙面罪亦不成立。

三名被告依次為林浩銘(21 歲,電腦技術員)、龔萬豪 (22 歲,浸大學生)及梁琬麒 (18 歲,中大學生)。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三人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沙田港鐵站 A2 出口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客務中心兩塊玻璃、一部電腦、11 部閘機,兩部閉路電視及其他不同物品。

另外,三人各面對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使用頭套、面罩及一件衫。

案件編號:STCC358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