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藏 48 條索帶囚 5.5 個月上訴 押後裁決 上訴方:原審官指索帶可「武裝衝突」超認知
2019年 11 月 2 日港島區集會,演變為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一名 34 歲地產經紀被指管有 48 條索帶,早前遭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判囚 5 個月兩周。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今開庭處理,三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上訴方陳詞指,律政司認為,管有任何可作非法用途工具及有任何非法意圖即可入罪的說法,「闊到無可再闊」,並指裁判官提及索帶可用作「武裝衝突」的說法超乎一般香港人認知。
案件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彭寶琴處理。
上訴方:索帶不屬非法用途工具
代表上訴人陳俊傑(34歲,地產經紀)的大律師關文渭就定罪上訴陳詞指,根據涉案《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條文中「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索帶並非是條文所指「製造」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而條文中「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與前綴的百合匙等屬同一類別,即用作非法入侵處所的爆竊工具,而索帶並不屬於相關類別。上訴方又指,根據律政司一方的說法,即認為管有任何可做非法用途工具及有任何非法意圖,即可入罪,「係闊得無可再闊」,並舉例指任何人家中均可有索帶,如他某日攜帶索帶外出,並打算作非法意圖,已可能構成罪行,故法庭不應接納相關說法。
上訴方:6個月量刑起點過重
針對量刑,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曾指,以其司法認知及他曾搬遷辦公室為例,鄭稱他並沒有看過索帶可用作搬遷用途,但上訴方指上訴人當晚須搬遷辦公室,可使用索帶固定物件以作搬遷,而辯方陳詞時亦有相關隱含意思,裁判官判刑時又曾提及索帶可組成大型裝置及用作武裝衝突等,但上訴人指相關說法的證據基礎薄弱,且「超乎一般香港人認知」,及即使考慮案發時的示威背景及索帶可用作製作路障,6個月量刑起點亦屬過重。
代表答辯人一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陳詞指,涉案條文所指的非法用途,並不局限於上訴方所指、用作入屋犯案的用途,而是任何非法用途,並指只要相關工具能夠(capable of)或適合所用非法用途已足夠。周又指,裁判官判刑時可以考慮當時發生的社會事件,及索帶可否於相關事件中作非法用途等。三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A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