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私隱專員無手令仍可搜查電子器材 鍾麗玲:只會望一望
政府早前向立法會建議將起底刑事化,並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包括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搜查市民的電子器材。立法會修訂《私隱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今日(6 日)舉行首次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沒有手令而搜查市民的電子器材是「緊急情況」,以防疑犯刪除涉案內容,專員必須合理地相信有「起底」事件發生、涉事電子器材存有相關證據,搜查範圍也只限相關訊息;私隱專員鍾麗玲形容,專員只會「望一望」涉事器材。
鍾麗玲:並非竊聽或入屋搜走器材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發問,當局如何平衡市民的權利及私隱,質疑會否「隨便喺街就俾你話佢曾經公開資訊,就可以搜佢手機」。曾國衞強調,搜查市民的電子器材必須符合數個條件,包括如按程序申請手令將造成延誤,導致失去證據,專員也不可搜查整個電子器材,只能搜查懷疑範圍,事後也須寫報告交給事主,曾國衞相信已平衡權利及私隱。
私隱專員鍾麗玲也澄清,沒有法庭手令搜查電子器材是「例外」和「緊急」的情況,事主必須已被視為疑犯,即將被捕前,專員可引例「望一望」手機,並非竊聽或入屋搜走器材。如涉事電子器材需要解鎖,或需入屋搜查,則仍須向法庭申手令,公署正準備委任證,並考慮發出指引,有需要時會與警方聯合行動。
曾國衞:不存在以言入罪 八卦新聞「起底」不可免責
曾國衞開場發言指,「起底」刑事化針對的是惡意傷害他人的披露行為,不存在所謂「以言入罪」。他早前二讀時指,不會給予傳媒絕對的「豁免」,他今日再補充,如涉事新聞活動合法,又符合公眾利益,仍可作為一個免責辯護。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質疑說法令人困擾,舉例如記者為了一個「有趣」報導起底,是否仍可用新聞活動為由作免責辯護。曾國衞指,根據目前法例,如報導純粹為了滿足公眾好奇心,「純粹攞人八卦新聞」,而披露人哋私隱,法庭都會認為未必符合公眾利益。
曾國衞︰肖像和轉載 同受規管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質疑,草案未有條文涵蓋肖像,如果轉載。曾國衞表示,個人資料定義包括與在世人士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資料,包括可辦認為當事人的肖像,故若披露肖像而造成當事人傷害,同受規管;至於轉載「起底」內容,只要有人未經當事人同意轉載,亦在草案規管範圍內。
二級制:最高罰款 100 萬元監禁 5 年
根據政府公布的草案內容,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他的個人資料,而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屬犯罪。條例列明,「指明傷害」指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
草案建議條例分兩級制,第一級是透過簡易程序起訴的罪行,指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即屬違法,最高判罰款 10 萬及監禁兩年。第二級是透過公訴程序起訴,罪行為起底行為實際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為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