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 屯門】4 人被控非法集結 區選候選人張贊華等 3 人獲判無罪 稱屬僥倖籲關心其他被告
前年 10 月屯門多處傳出不明氣體,居民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4 名男女包括當時屯門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張贊華,被控非法集結等罪,當中 49 歲主婦今(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餘下 3 人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水佳麗指,根據主婦的身體語言,可見她與多人一起叫喊口號;法庭又指警員證供不可信,不排除張贊華是到場處理居民查詢,罪成被告還押至 8 月 20 日判刑。
張贊華庭外表示,獲判無罪只是僥倖,現時仍有很多無辜的人正受牢獄之災,如 47 人案被告,「有好多因為社會因素、政治因素而在囚嘅人士,大家都要多啲關心佢哋。」
官根據被告身體語言 證有份叫喊口號
裁判官水佳麗裁決時指,本案主要依賴新聞片段,即使拘捕警員莫冠斌供詞有多麼不可信,對本案沒太大影響。她指片段顯示首被告梁舜君一系列行為:梁起初沒有戴口罩、接近警方防線,其後在良運街戴上口罩,全神貫注地觀察警方。法庭根據梁的身體語言,認為她與多人一起叫喊「黑警」、「反抗」等字句。
裁判官指梁的意圖明顯,她看到警員發出警告和舉藍旗,亦知道示威者堵路、以鐳射筆照射警方,仍然加入陣線高呼「反抗」及辱警字句,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又指,法庭不能自動假設梁是為躲避催淚煙而戴口罩,裁定蒙面罪成。
官:不排除被告處理居民查詢 警不可能要求他調停
至於第二被告朱音音、第三被告張贊華,當時兩人分別是區選候選人的義工,及寶田選區候選人。裁判官指片段顯示,兩人神態鎮定、沒有叫喊口號,張狀似使用電話收發訊息。根據張及辯方證人、屯門區議員梁灝文的供詞,當日屯門傳出不明氣體,法庭不排除張是到場處理居民查詢,並與朱共同觀察情況。
她指兩人沒有情緒化表現,亦不同意控方指張作為區選候選人,有責任擔當警方及示威者之間的「和事佬」,「以當時情況而言,不可能要求候選人調停。」裁判官指張到場或是為了區選,令選民留下好印象,而朱則一直與張一起,裁定兩人非法集結、朱面對的蒙面罪不成立。
官指警證供與片不符 斥不可信
第四被告盧文杰被拍到在震寰路叫喊「香港人」,歷時 17 秒;盧自辯稱他其實是叫「香港人冇事」,當聽到有人叫「反抗」便回家。裁判官指盧當時全黑打扮、背包內有 3 個士巴拿、4 個護目鏡及探照燈,認為其供詞不可信。不過,法庭認為盧並非在控罪地點叫喊,故不會考慮該片段。
裁判官又指,拘捕警員供詞不可信,其記事冊及口供均未提及盧叫政治口號,他講述的拘捕過程亦與呈堂片段不符,故法庭不能確定,片段中向警員指手劃腳的人是盧。法庭接納盧不滿傳出不明氣體及警方衝入寶怡花園,他遂與屋苑主管商討保安問題。
裁判官又稱不明白為何盧帶三個士巴拿外出,惟沒證據顯示他用來拆欄杆;辯方證人亦指他向保安派發護目鏡,法庭認為沒證據顯示他向示威者派發護目鏡,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罪不成立。
罪成被告還押至 8.20 判刑
案件最終三人罪名不成立,法庭為首被告梁舜君索取背景報告,於 8 月 20 日判刑,被告期間還押。
被告依次為梁舜君(49 歲,家庭主婦)、朱音音(40 歲,家庭主婦)、張贊華(30 歲,文員)及盧文杰(33 歲,電腦技術員),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四人在前年 10 月 28 日,在屯門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一帶,與其他人一起非法集結。
梁舜君、朱音音及盧文杰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 3 人同日同地使用口罩,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盧文杰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罪,指他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 3 個士巴拿。
案件編號:TMCC195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