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聖誕節,網民在多區發起「聖誕三部曲行動」,警方在九龍灣德福廣場拘捕多名人,其中 4 男 3 女被控兩項參與非法集結及兩項交替控罪,即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裁判官莫子聰今(6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 7 人罪成,押後至 8 月 27 日判刑,以索取被告背景、勞教、更生中心及社會福務令等報告,期間各人須還押。

裁判官表示,當日遊行人士叫喊的口號「是徹頭徹尾對人的侮辱」,又指「黑警 OT,警嫂 3P」極具侮辱性,「辱及警員妻子貞節」;至於「黑警死全家,死完男家死女家;死完爸爸死媽媽,我哋笑哈哈」及「香港警察,吞槍自殺」,前者「十分之惡毒」,後者則煽動仇警情緒。裁判官批評,案發現場或有警察家人、親屬、朋友在場,指口號受眾不在場就非侮辱,是「強詞奪理。」

至於「食元氣,無骨氣」、「食美心,無良心」,是誣蔑有關餐廳,影響商戶正常推廣及宣傳,其中元氣壽司當日更在示威者叫喊下落閘,反映示威者使負責人害怕。

7名被告依次為符致安(30 歲,學生)、廖林鈞(24 歲,送貨員)、梁茵琳(20 歲,學生)、林依汶(19 歲,學生)、陳楚嵐(19 歲,學生)、李銘軒(19 歲,學生)及劉家浩(24 歲,兼職侍應)。7 人被指於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分別在兩個不同情況下,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交替控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點,明知而參與違反《公安條例》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

官指首 6 名被告「無理由無跟其他人叫口號」

裁判官表示,首 6 名被告案發時因戴口罩,呈堂片段未能見到他們有否叫口號,但當日他們與其他遊行人士行動一致,案發時無疫情卻戴口罩,認為他們「無理由無跟其他人叫口號。」裁判官又指,如果要他從片段多把聲音中判斷被告有否叫口號,「係不切實際。」

至於被告劉家浩,則在遊行中起領導作用,如攜揚聲器叫口號首句,其餘人士叫後句。雖然首句未必具侮辱性,但現場無提示下,遊行人士能接叫下一句,反映「領頭者知其他人會講咩。」

官納全數警證人誠實可靠

裁判官裁決時又指,控方全數 8 名警方證人均誠實可靠,作供均沒有誇大,例如坦白表示不肯定部分被告遭警方截停前有何行為,以及不能肯定警方展示藍旗及用揚聲器警告時,有關被告是否知悉。

另一控方證人德福廣場保安經理,裁判官則指他故意對法庭隱瞞,故不接納其證供。他進一步解釋,呈堂片段可見當日示威者雖無叫任何針對商戶的口號,惟他們發出的聲浪影響商戶正常運作,該名經理仍稱遊行有序、和平,是不合情理。裁判官又指,當日商場保安無介入遊行,不代表在場人士不感害怕,「反之,令人害怕,可能係無保安員介入原因」。

官憑呈堂片及照片肯定各被告在場

裁判官指,他將首 6 名被告被捕時照片,與案發當日片段及截圖自行比對,認為各人的特徵如身材、口罩款式、配飾、衣著、髮型、隨身物品等都與上述證物吻合,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他們當日在場。

至於第七被告劉家浩,雖然他非即日被捕,但裁判官接納由控方呈上、案發後 3 日同地的閉路電視供法庭辨認被告身份,指被告走路姿態、動作等獨特;亦接納警方在劉家搜出的服飾等作對比。裁判官指,經對比後,同樣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當日在場。

辯方求情指案情輕微

除梁茵琳及林依汶待索取報告後再求情外,其餘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均指本案案情較輕微,例如無造成刑事毀刑亦不涉暴力。其中,廖林鈞代表律師指,被告來自單親家庭,是家中唯一男丁,對下有兩妹妹,年紀最少者剛升中一,因母親中風,一家靠綜援,他日當 12 小時「步兵」維生。劉家浩代表律師則指,被告父親早逝,與母親相依為命,被告已早早工作幫補家計,幾名僱主對其工作表現讚賞有加。裁判官聽取求情後,押後至 8 月 27 日判刑。

案件編號:KTCC11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