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半周年】分別被控藏鐳射筆噴漆 兩男女判囚 6 個月及 220 小時社服令
去年 2 月 29 日是太子站 8.31 事件半周年,大批市民在旺角聚集,一對男女分別被指藏鐳射筆及噴漆,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鄭念慈指,女被告報告正面、重犯機會不高,判 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至於男被告,裁判官指看不到他有一絲悔意,即使沒實際證據顯示他曾使用鐳射筆,但有意圖射向警員眼睛,「有一定嚴重性,造成傷害可大可小」,終判監禁 6 個月。
法庭早前為被告麥安怡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報告正面,建議被告接受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又指被告母親有長期病患,被告照顧母親之餘,亦有抽空做義工,承諾以後遠離非法活動。被告黃欣龍的代表律師則呈上家人及社工的求情信,指他本性善良、對家人盡心盡力,尤是在妻子病情反覆時,仍然不離不棄。
裁判官鄭念慈指,女被告的報告正面,考慮其背景、無案底及與母親相依為命,平日經常做義工,並向感化官表示會遠離非法活動,認為女被告重犯機會不高,可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認為時數應高於報告建議的 160 小時,最終判 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官指男被告無悔意 意圖使用鐳射筆
至於男被告,裁判官指被告案件令家人承受壓力、妻子情緒不穩,但指「信件睇唔到你有一絲悔意」。他指案發當日是 8.31 紀念日,現場多人聚集,不接納被告大意帶鐳射筆到場,可推測其意圖是用鐳射筆射向警員眼睛,「有一定嚴重性,造成傷害可大可小。」
他強調,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用鐳射筆,但涉案控罪是防範性,為了促進安全社會、防止市民用武力解決糾紛,終判被告監禁 6 個月。
同案另一被告掟水樽罪成 押至 8.9 判刑
兩男兩女被告依次為盧姓女學生(17 歲)、女文員麥安怡(27 歲)、男售貨員黃欣龍(29 歲)及陸冰溢(24 歲),被指於去年 2 月 29 日,在彌敦道荷李活商業中心外犯案。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黃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枝鐳射筆。
首被告早前獲准簽保守行為,第四被告案發時任職輔警。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即向人群拋膠水樽,早前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8 月 9 日判刑。
案件編號:KCCC2134/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