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 反國歌法】兩青年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成 還柙候判
立法會去年 5 月 27 日恢復《國歌條例草案》二讀,引發金鐘及中環一帶示威,逾 360 人被捕。其中兩男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鄭念慈今日(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二人全部罪成,惟因兩項襲警罪源自非法集結,為免「一罪兩罰」,決定押後至 8 月 30 日判刑以考慮法律理據、索取報告等,其間兩名被告須還押。
被告依次為李汶錡( 23 歲,學生)及黃勝仁( 27 歲,地盤工)。兩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指他們在 2020 年 5 月 27 日,於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襲擊警員 14267 及警長 50365 。
判詞指即使被告不知警員身份亦能定罪
裁判官於判詞中指出,兩名被告及示威者當日行徑,即朝警員丟雜物,包括金屬罐、木條、玻璃樽等,「可產生互相鼓勵作用,變成一伙人,共同目的係使用武力,破壞社會安寧。」而呈堂片段可見被告黃勝仁「向警察丟嘢再快速離開,必然係有心襲警。」
對於辯方爭議,當日受襲警員為便衣警,亦無出示委任證,被告不知道他是警員,裁判官反接納有關受襲警員說法,指當時情況不容許出示委任證;又指不需要證明被告是否知悉對方是警員,只要他實際上是襲擊了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員,便構成襲警。
官不納被告自辯:「極為牽強」
裁判官接納全部警方證人及一名旺角零售店經理為誠實可靠,而被告李汶錡自辯時供稱,在警署內錄取書面口供期間,遭高級警司威嚇以文字方式承認控罪一說「奇怪」。裁判官指出,當日被告由警員 7015 錄取口供,如 7015 及該名高級警司有做任何不當行為,不會中途容許被告打電話給阿姨,以防止被告向他人投訴;如由兩警提供答案供被告抄寫,「大可以寫(因為)『好憎警察』」,而非因為「貪玩」。
裁判官續指,被告李汶錡供稱當時正修讀護理文憑,但出席率不足,擔心被警方扣留未能上堂會有未能畢業危機下錄口供一說是「極為牽強」,因為被告當時被捕,可能面對刑事起訴,一經定罪會影響學業前途,「梗係大過出席率」,加上口供有被告簽名作實,故不接納其口供。
裁判官亦不接納被告李汶錡稱案發時丟金屬罐是為發出聲響,嚇走他以為是「黑衣暴徒」的便衣警,助警方維護法紀,因為當時已有很多示威者朝警員丟雜物。至於被告黃勝仁,則透過八達通紀錄及呈堂片段等,證明他有在現場。
押後判刑 官稱考慮防止「一罪兩罰」
裁判官裁決後指,他在開審時提出過三項控罪重疊問題,即兩襲警罪源自非法集結等,但當時控辯雙方不爭議。他再引述指引,「被告不得因同一罪受兩次懲罰」,問控辯雙方有否案例。兩名辯方建議如判監禁式刑罰,可考慮同期執行。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30 日判刑,以考慮法律理據及為李索取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並為黃索取背景報告。李汶錡的求情將押後處理,但辯方今提到他有「邊緣人格障礙」及兒時曾遭欺凌,精神科報告指案發當日或因畫面觸動情緒。
案件編號:KCCC25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