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約 15 歲的事主 X,稱她未滿 10 歲時,遭母親的同居男友兩度非禮及企圖強姦,母親男友否認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今(9 日)於高等法院續審。現年 30 歲的被告自辯稱,他與 X 母親相戀同居後,曾多次因 X 的行為問題而管教她,惟X表現得甚不友善,數次「怒睥」他。

被告今自辯稱,他現時任職貨車司機,並於 2018 年結婚,育有兩名兒子,分別 1 歲及 3 歲。被告指約於 2011 年年尾,他的朋友於一間樓上酒吧舉辦生日會,於友人介紹下,認識 X 的母親 Y,Y 透露自己不久前離婚,育有兩名女兒等。被告又得知Y比他年長數年,雙方其後交換聯絡。被告指他當時於酒樓任職廚師,月入約1.3萬元。

被告:X母邀他到家中看電影並親吻他

被告指生日會後數日,Y主動聯絡他,指在家中感到很悶,提議「不如嚟我屋企睇戲」,他當日放假故應約,被告稱看電影期間 「Y攬住我,錫咗我一啖」,被告稱他當時覺得雙方均單身,可嘗試發展,故兩人開始拍拖。而他與 Y 的兩名女兒,即X及Z首次見面時,X曾指「我唔鍾意呢個人,我要爹爹(X 親父的暱稱)」。被告續指,他當日曾打算幫X打開零食包裝,但遭X撥開他的手,並「怒睥」他。

被告月付四千家用:「養妻活兒係男人不可推卸責任」

被告供稱,他於 2012 年 7 月搬入 Y 的家中同居,而Y約於 2013 年辭工照顧兩名女兒,期間被告除每月給自己母親 5000 元家用外,亦會給Y每月 4000 元家用 ,並支付日常生活雜費。被告稱他月薪不高,感到吃力,但認為「養妻活兒係男人不可推卸嘅責任」,故他經常銷假上班,賺取更多金錢。被告續指,他曾因懷疑 X 亂丟零食碎屑、偷錢等而管教X,遭X母親阻止,而X亦表現得不友善,多次「怒睥」他。

辯方律師形容佔中:2014年嗰個唔知乜運動

至於Y早前作供時曾供稱,約於 2014 年佔中運動期間,被告性格出現變化,「成日都唔返屋企、帶埋啲奇奇怪怪嘅嘢返嚟、好暴躁、好激昂」,兩人的關係亦轉差等。辯方律師今主問時,形容「2014年嗰個唔知咩運動」期間,為何Y會指被告經常不回家,被告解釋他當時轉到另一間酒樓工作,該酒樓提供宿舍且「落場」時間較短,加上當時Y不時與「契哥」外出通宵飲酒,將兩名女兒交給外婆照顧,他回家只是「一個人對住四面牆」,故為了爭取多些休息,選擇在宿舍睡覺。案件明天繼續。

現年 30 歲的被告,被捕時任職貨車司機,案發時為事主母親的同居男友,他被控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指他於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期間的其中三日,於一單位內分別兩度猥褻侵犯年齡在 10 歲以下的女童 X、及企圖強姦她。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舌吻 X 約 1 分鐘、以手指插入 X 陰道及嘗試以下體插入 X 陰道,並曾對撞破事件的 X 胞妹作出開槍手勢。

案件編號:HCCC2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