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

六旬退休老翁被指在前年7 月,於元朗連儂牆附近揮刀刺向男途人。經審訊後,他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 2 個月。老翁不服定罪和刑期提上訴,高等法庭今(9 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老翁須即時服刑。對於老翁聲稱當日攜刀是想清理連儂牆,法官指當時正值社會動盪之時,老翁帶生果刀到案發現場,「‍非明智之舉」,並認為以老翁的人生閱歷,必然會考慮到現場人士有可能情‍緒激動,假若不同意見人士對他挑釁、詆毀,「一旦在唇槍舌劍間按耐不住拿出生果刀對峙將猶如火上加油」,情況可以一發不可收拾。

上訴人為 68 歲曾遠全,他早前被裁定於 2019 年 7 月 27 日,在元朗廣場的行人天橋,襲擊事主謝佳明罪成,判囚 2 個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指,事主供詞可信,顯示上訴人曾持‍刀揮舞這事實無容置疑。對於上訴人指事主先挑釁,法官認為即使事主刻意挑釁,上訴人也不應拿刀威‍脅,上訴人的犯法行為不會因事主挑釁而變得合‍法。裁判官唯一需要決定的是,上訴人是‍否曾經用刀威脅事主,導致事主感到會被即時襲擊,從而構‍成干犯普通襲擊罪的有關元素。法官指,裁判官裁斷正確,對證據的分析沒有矛盾,也合乎邏輯,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理由無一成立,因此裁定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刑期上訴,法官指出,本案發生時正值社會動盪之時,無論出發點是清理牆‍上標語還是其他理由,上訴人選擇帶著生果刀到案發現場,「實‍非明智之舉」。法官指,以上訴人的人生閱歷,必然會考慮到現場人士有可能情‍緒激動,假若不同意見人士對他挑釁、詆毀,「一旦在唇槍舌劍間按耐不住拿出生果刀對峙將猶如火上加油」,情況可以一發不可收拾,而本案「不幸地事實也的‍確如此」。

法官續指,他理解上訴人拍攝證人等人可能是為了宣洩情‍緒,「以相對平和的手法」來表示自己的不同意見。但是,在上‍訴人拿出生果刀刺向事主一刻,「他的行動就立即變質,從‍消極挑戰變成積極侵犯」。這樣的行為發生在當時當地可以成‍為集體爭執的導火線,並帶來極為嚴重的後果,法庭必須透‍過合適的刑罰以收阻嚇。

裁判官認為,裁判官正確判處即時監禁,判刑也絕非明顯過重,故裁定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HCMA 2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