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牛頭角】4 人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4 至 10 月 官:從旁支持罪責相同
前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5 人被控在牛頭角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18 歲女生開審前認罪,被判入更生中心,餘下 4 人早前被裁定全部罪成,今(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鍾明新指,其中 3 名被告參與堵路,與在場人士一同違反公眾秩序,而另一名被告即使沒堵路,從旁支持亦已起「壯膽效應」,罪責相同,並認為各人管有索帶等物品也是為了在堵路有需要時用,最終判 4 人分別監禁 4 至 10 個月。
今天庭內公眾席滿座,觀塘裁判法院罕有於另一樓層開設延伸庭提供轉播。判刑後,庭內多名旁聽人士向 4 名被告揮手,高呼「手足撐住呀」等。
首被告望成精神科護士 曾於弱智人士院舍工作
法庭早前為 4 人索取背景報告,辯方為首被告陳松琛求情時指,首被告希望成為精神科護士,曾於東華三院的智障人士院舍任職助理,雖然事件或影響他取得牌照,但仍希望向目標進發。辯方又指,首被告在本案前一直奉公守法,現已深切反省,對犯案及事件令家人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已獲得沉痛教訓,願意承擔罪責。
辯方指報告反映次被告知錯 官拒接納
至於從事 IT 工作的次被告林恩鈴,辯方指背景報告反映她已知錯,對犯事感到內疚及後悔。裁判官鍾明新聽罷質疑,報告中沒提及次被告後悔,辯方回應指報告指本案衍生的後果令次被告感後悔,例如遭到標籤及起底等,報告最終同意被告有反省。
不過裁判官反駁,報告其餘部分均指次被告不承認自己做錯,並說:「其實都係講緊佢作嘅一啲藉口囉,佢唔係有悔意囉」。
辯方指第四被告案發時沒行動 第五被告還押中完成畢業論文
至於第四被告吳欣庭,辯方指她當時沒做過任何實質行為,而且整個非法集結屬較輕微,沒與警方起衝突。裁判官判刑時引述辯方的書面求情透露,她打算成為一名會計師,而本案對她考取專業資格有影響。
第五被告何俏朗,辯方引述她的親筆求情信指,她在還押期間已有深切悔意,對事件影響家人感到內疚,因而失眠,另外她有繼續完成畢業論文,明白即使本案或影響她成為精神科護士的機會,很大可能需延遲畢業,但也希望向目標進發。
官:其中 3 人堵路違反公眾秩序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的非法集結規模約有 100 至 200 人,首、次及第五被告有用垃圾桶及小巴站路牌等物品堵路,歷時十多分鐘;另外現場有人叫囂及揮鐵棍,破壞交通設施壞,認為在場參與的人違反了公眾秩序,聚集群眾有暴力風險。
官:第四被告從旁支持罪責一樣
裁判官指出,就算未能肯定第四被告有否參與搬雜物堵路,但亦有在場從旁支持,壯大聲勢,鼓勵了他人參與,亦起了「壯膽效應」,加上她與其餘集結者目的一致,因此即使她沒落手堵路,罪責亦與他人一樣。
裁判官表示,四名被告涉及堵路,令交通堵塞,受影響市民人數難以估計,而且 4 人均有蒙面,認為他們是為了隱藏身份,逃避追捕。
官:首、次被告管有索帶等 有機會堵路用
至於首被告管有 3 把板手及 300 條索帶,裁判官指雖然沒證據顯示首被告曾使用該些物品,但不能忽視物品的數量,考慮到案發時的環境及情況,認為首被告在堵路期間有需要時便會用到這些物品。
次被告管有數十條索帶、鐵線、行山扣、打火機油及噴漆,裁判官就指一旦現場有火種出現,次被告或會用打火機油加劇火勢,亦可能用噴漆塗污公共設施,破壞公物。
裁判官考慮各人背景、沒案底等因素後,最終判首被告陳松琛囚 7 個月、次被告林恩鈴囚 10 個月、第四被告吳欣庭及第五被告何俏朗囚 4 個月。
第三被告 18 歲女生開審前認罪判入更生中心
本案有 5 名被告,依次為男學生陳松琛(20 歲)、女子林恩鈴(25 歲)、女學生賴心諾(18 歲)、女學生吳欣庭(21 歲)及女子何俏朗(20 歲),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港鐵牛頭角站外參與非法集結。五人另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或布蒙面。
陳松琛及賴心諾各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陳在同日同地管有三支扳手及三包膠索帶;賴則管有一支螺絲批。林恩鈴另被控管有適合用非法用途的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一袋膠索帶及黑色噴漆。賴心諾在案件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她另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及撤控。
案件編號:KTCC63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