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粉嶺】兩男刑毁中銀罪成 判入教導及勞教所 官:被「暴徒」傷害警察也有家人朋友
前年 10 月 13 日的「十八區商場罷買日」,四名 14 至 18 歲的男女被指破壞中國銀行粉嶺分行。兩名少女早前獲判無罪,其餘兩男則被裁定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等四罪罪成,還押至今( 9 日)在粉嶺法院被判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並遭拒批保釋候上訴。裁判官陳炳宙指,其中一被告欲以鐳射筆傷害警察眼睛的行為十分惡毒,認為家人及師長不值得亦沒有資格為他求情,「與其在犯案後歌頌被告,倒不如在犯案前學懂在人類社會共同生活中守法的重要性」。裁判官強調「被『暴徒』傷害的警察也有家人和朋友,佢哋都會心痛」故不會對不認罪的被告仁慈。
兩名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旁聽人士紛紛高呼「撐住呀!」「保重自己!」亦有人不諱言「所有嘢都係政府搞出嚟!」有女親友步出庭外後失聲痛哭。
求情:首被告努力從事厭惡性工作
代表首被告陳慶麟的大律師嚴康焯呈上多封求情信指,被告雖然學業成續欠佳,但本性善良、孝順上進,操行良好,又透露他案發後找了一份兼職清潔工作,縱使屬厭惡性行業,亦十分賣力、不怕辛苦。辯方又指,教導所報告顯示,他自中一接觸高爾夫球後,便產生深厚興趣,多年來獲獎無數,更立志日後成為教練,幫補家計。他亦明白所干犯的控罪性質嚴重,望法庭以短期監禁代替入教導所。至於 16 歲鄭姓男學生,其代表大律師趙嘉銘表示,他明白及接納勞教中心及更生報告的內容。
官:有預謀針對中國背景機構
裁判官判刑時稱,首被告案發時帶領約 80 名黑衣人前往花都廣場中銀分行,噴黑兩部閉路電視,繼而撬開鐵閘,再敲碎玻璃門。及後眾人轉至粉嶺中心分行,惟防暴警趕到,成功驅散及制服案中被告。裁判官認為,從參與人數可見,首被告明顯是有組織、有預謀,當時針對有中國背景的機構的行為亦十分猖獗。
官:本案與「私了」無異
針對辯方呈上的兩宗案例,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程度及罪名等均與本案不同,明言「如果嚴大律師咁鍾意東拉西扯,下次不妨考慮呈上小販阻街的案例」。裁判官續指,被告的背景在本案中「毫無份量可言」,考慮到他當時擔當帶領角色,與同行人士恃著人多勢眾,威脅公眾秩序,同時的確出現了破壞物品的事實,可見本案在本質上與「私了」無異。
裁判官強調,「完全看不到(首被告)有半點悔意」,如他年滿 21 歲,必定會採納 18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但他案發時年值 17 歲,相信判入教導所,除讓他明白失去自由的可貴外,亦學習守法的重要性,對社會及其個人也是好事。
至於鄭姓男學生,辯方較早前呈上 7 封由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一致讚揚他為人正義、心存善念、有責任感、敦厚、充滿愛心及同情心。不過,裁判官認為,鄭欲以鐳射筆傷害警察眼睛,行為十分惡毒,根本與這些評價扯不上半點關係,又指「與其在犯案後歌頌被告,倒不如在犯案前學懂在人類社會共同生活中守法的重要性」。
官:家人和師長不值得亦沒資格求情
裁判官續稱,若然家人和師長事前曾教導他,但他沒有遵循的話,根本不值得為他求情;如他們沒有教導,亦沒有資格為他求情。對於家人和師長在信中指,本案對鄭帶來很大困擾,並為他須承擔法律後果感心痛,裁判官直言「被『暴徒』傷害的警察也有家人和朋友,佢哋都會心痛」,強調法庭是執行公義、而非姑息罪犯的地方,對於認罪的被告可能會給予機會,但鄭否認控罪,故不會對他仁慈。
鄭曾指帶備鐳射筆是打算分散警方注意力,惟裁判官認為,此做法反而會引起警方注意,怒斥他「滿口歪理,毫無悔意,不值得同情」。裁判官又指,既然他在這階段仍堅稱自己無辜,相信判入勞教中心可讓他「從自欺欺人的夢境中叫醒」,同時學懂守法的重要性。
兩名辯方隨即申請保釋,以候就定罪上訴,惟裁判官認為,他們沒有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拒批保釋,下令即時服刑。
同案兩女學生獲判無罪
本案 4 名被告分別是18 歲青年陳慶麟、兩名 14 歲女學生及 16 歲鄭姓男學生。首三被告同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兩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粉嶺花都廣場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外,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損壞中銀的玻璃門。陳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鄭則被指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兩名女學生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FLCC185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