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 深水埗】33 歲男子認政府合署外暴動 官稱控方沒告串謀縱火「好仁慈」
前年 10 月 27 日,網民在尖沙嘴發起「追究警暴」集會,當晚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期間政府合署遭汽油彈縱火,一名電腦技術員被指在起火處旁逃走,遭警方搜出背包內有易燃液體及布碎等物品。他今(9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案件押至 8 月 27 日判刑,待法庭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法官陳廣池形容控方「好仁慈」,指以被告的裝束、行徑及管有的物品,「控方絕對有法理基礎控告你串謀縱火」。
官表明判監是唯一選項
控方讀出案情後,法官陳廣池質疑案情部分內容不夠詳細,例如未有提及在被告身上檢取螺絲批及金屬棒的長度。控方回應指螺絲批長 30 厘米,法官就指螺絲批「可以捅穿人個心,好長㗎嘛」。
法官又指,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只是為了更了解被告的詳細背景,明言「坐監係唯一選項,問題只係長定短」,並指被告沒有案底,「想知一個 30 幾歲嘅香港人,點解喺呢個時段會有一個咁大嘅轉變」,會帶同「有如恐怖分子嘅面罩」、有一定長度的螺絲批、易燃液體、碎布等物品犯案。
官:若告串謀縱火刑期更重 可考慮「篤灰」減刑
法官表示,被告現時只被控暴動罪,「控方對被告你已經好仁慈,以被告嘅裝束、被告嘅動作,加埋 7 (8)個(在案發現場找到的)啤酒樽同碎布,控方絕對有法理基礎控告你串謀縱火。」法官又指,縱使被告當時攜有的易燃液體不足以倒滿所有玻璃樽,但他在各種蛛絲馬跡上有可疑。若控方同時起訴串謀縱火罪,刑期必定更重,形容被告現時承認暴動罪「明智」。
法官在完庭前提及,在案發現場找到的啤酒玻璃樽,沒直接證據顯示屬於被告,但因被告當時管有易燃液體及碎布,因此相信該些樽與被告有關聯性,並向被告表示,他可考慮向警方供出該些樽誰屬,「呢個係可以令被告你減刑嘅方法」。
被告鄭智聰(33 歲,電腦技術員),被控 2019 年 10 月 27 日在深水埗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被告原另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兩罪留檔法庭。
警方片段拍下政府合署起火前 被告手持玻璃樽
控方案情指,警方拍攝到案發當天晚上約 7 時,約 70 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有人架設路障,亦有人衝擊政府合署捲閘。當時身穿黑衣褲鞋、黑鴨舌帽、揹着黑色帶綠間條背包及戴著黑面罩的被告,在政府合署外蹲下,搜尋背包內的物件,期間有人舉起黃色雨傘遮掩被告的舉動。
約 1 分鐘後,政府合署前門的其中一道捲閘外起火,同時被告在閘外手持一個玻璃樽。有警員見到起火,便從政府合署停車場衝出來控制場面,同時人群散開,被告將手中玻璃樽放在捲閘前並逃跑,跑了數米便遭警員制服。
警方拘捕被告時,發現他手持著一支 36 厘米銀色金屬棒,並在他的背包中,搜出載有易燃液體的綠色樽、兩塊毛巾布碎、一支螺絲批及一支點火槍等物品。警方隨後將被告押返政府合署外,並在捲閘外發現一個載有白汽油的罐、一個銀色打火機、一支點火槍、8 個不同牌子的啤酒玻璃樽、10 塊毛巾布碎等。
案件編號:DCCC80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