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歲男被指向警扔水樽罪成 上訴得直獲撤定罪 官:可說是僥倖
前年 11 月晚上旺角出現警民衝突,當時15歲的少年被指向警方防線擲水樽,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少年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今(9 日)頒下判詞,裁定少年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法官明言,少年「可以說是僥倖」,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少年在案發時有控罪所要求的「意圖」,但假如控方在原審時修改控罪詳情,將「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改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結果可能有分別。
官:不能證煽動他人為唯一推論
官李運騰指,上訴人在遠處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毫無疑問是意圖挑戰警方。法官同意,根據當時環境和上訴人的行為,其中一一個合理推解,是上訴人有意圖藉他的行為煽動他人挑戰警方。不過,法官明言不能肯定這是唯一合理推論。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未必經過深思熟慮,尤其考慮到他年紀和沒有定罪記錄,上訴人有可能僅一時衝動犯案未想到後果,未必想到其行為會影響他人,或意圖令別人仿傚。法官明言,不認為裁判官席前的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在案發時有控罪所要求的「意圖」。
律政司申更改控罪維持原判 官:對上訴人不公
律政司一方提出將控罪詳情由「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改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要求維持原判。法官指,若現時批准律政司一方修改控罪,並維持原判將對上訴人不公。法官又認為,考慮了上訴人曾還押三星期、案件於少年庭審理、上訴人現時年齡等因素,基於公眾利益,不適宜將本案發還下級法院重審,故拒絕律政司一方修改控罪的申請。
就本案中涉案水樽沒有被找回,法官指原審時辯方對此提出三個可能性,裁判官只是合理地提出可能性不至有三個,並無為上訴人憑空想像各種可能性。裁判官不認為找不到水樽會對控方案情構成仼何疑點,法官不認為裁判官在這點上有錯誤。
法官指,審視證供後,雖然他認同上訴人就是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的人士,但礙於證據不足以支持控罪的部位元素,亦不適合將本案發還重審,故批准上訴人的上訴,撤銷其定罪。法官特別提到,若控方在原審時有適當修改控罪詳情,結果可能會有分別,「因此上訴人可以說是僥倖」。
案件編號:HKMA 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