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年輕男女,包括 4 名未成年學生,被指 2019 年 12 月1日在香港串謀縱火,6人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以及交替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案件今開審。辯方盤問拘捕首被告的女警李燕華,指她書面口供有多個錯漏,包括誤將被告回應指「明白,我無嘢講」,記錄為首被告的警誡口供,惟李庭上稱首被告警誡下指「我放工經過㗎咋」,李一度解釋稱「可能思想有啲亂…我潛意識寫咗(前者)」,惟她其後指「即我錯咗囉」,並同意此為嚴重錯誤。

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陸偉雄今盤問女警李燕華,指她分別於 2019 年 12 月、今年 3 月及 7 月,先後就本案共錄取 4 份書面口供。其中李於今年 7 月 21 日所錄取的口供中指,首被告被帶上警車前,一直手持涉案背囊,李於辯方盤問下更正指,她當時不肯定是她或其同袍,還是首被告手持背囊,但肯定是三人之中的其中一人。辯方質疑為何李會作出更改,李回應「多謝大律師你提出呢樣嘢,我先記起成個過程」。而辯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手持背囊為李的同袍。

女警承認犯嚴重錯誤

李燕華在辯方盤問下確認,她拘捕首被告後只警誡過她一次,首被告回應指「我放工經過㗎咋」。惟辯方指根據其書面口供,記錄首被告警誡下表示「明白,我無嘢講」,並質疑為何出現兩個版本,李一度解釋「可能思想有啲亂…我潛意識寫咗(前者)」,惟她其後指「即我錯咗囉」。李同意此為嚴重錯誤,因相關口供可以作為呈堂證物。

辯方續指,除上述錯誤外,李燕華的書面口供仍有不少錯漏,包括她於案發後數日錄取的首份書面口供中,並沒有記錄涉案的背包內有化妝品及女裝內褲,惟她事隔逾一年半後,於今年 7 月 21 日錄取的第二份口供中,才提及相關物品。李解釋指化妝品及內褲並非證物,所以她當時沒有記錄,其後有同事要求她將搜查過程寫得詳細些,故她於第二份口供中作出補充。

女警否認選擇性記錄涉案物品

辯方質疑她是選擇性紀錄,因她曾記錄不屬於證物的粉紅色錢包,李否認,解釋指記錄錢包是要帶出於首被告身上搜出兩張八達通卡。李又指,她是因為先後秩序及「隧道效應」,而沒有作出記錄,又指因化妝品及女裝內褲於較後時段才搜出,加上是雜物,所以當時只記錄了證物。案件明天繼續。

6 名被告分別為梁汶懿(28 歲,女侍應)、張達亮(25 歲,助理土木工程師),以及 4 名年齡介乎未成年男學生。6 名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串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他們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指他們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梁則被另被控在同日同日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編號:DCCC 5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