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姦女家人涉教唆改口供 辯方:事主有機心、母親原告變被告
13 歲女童報警稱遭親生父親性侵後,於庭上更改口供,親父最終脫罪。警方經調查後,拘捕女童5名親友,包括其父母、祖父母及叔父,控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辯方今(10 日)繼續結案陳詞。X 母親的代表律師指,被告在強姦案開審前帶 X 回內地,因她是「小女人」,不敢面對及擔心家醜外傳;代表 X 祖母的大律師則指,X 思想不簡單、有機心,她對祖母有偏見,認為祖母與父親一樣重男輕女、偏心弟弟。
代表次被告、即事主母親的大律師陳詞指,次被告在強姦案開審前帶 X 回內地,並非有意妨礙司法公正,而是因為她害怕、不敢面對及保護家庭。次被告回港後,亦有上庭向當時處理案件的法官解釋,「我唔想家醜外傳,我選擇逃避返大陸。」辯方指當時法官接納其解釋及沒有追究,亦沒有指次被告妨礙法院執行公義。
辯方:X 母回港後上庭解釋 法官未有追究
辯方續指,次被告只是一個小女人,「佢要面對屋企發生咁樣事情⋯⋯盡佢辦法保護個女」。辯方又指,次被告在審訊前帶 X 及弟弟離港,明白會惹警方及控方懷疑,但強調她當時已向法庭解釋,「法庭冇追究、懲罰,事件已經告一段落。」他指事主父親獲判無罪釋放,與事主母親帶 X 離港,兩件事沒有關連,「點解要拉埋次被告?佢原先係報案人、控方證人,原告變被告。」
代表第三被告、即事主祖母的大律師陳詞指,控方主要依賴 X 的證供,故 X 的可信性很重要。然而,辯方指 X 在法庭一邊作供一邊說謊、隱瞞事實,不是誠實可靠證人。辯方又指,根據早前審訊,祖母一直對 X 照顧有加,X 卻指受祖母賄賂。辯方指 X 有動機指控祖母,因 X 對祖母有偏見,認為她與父親一樣重男輕女、偏心弟弟。
辯方:X 思想不簡單 向警方提出多項要求
辯方又指,X 在「願望清單」寫下願望及憂慮,她要求改名換姓、有樓、到深圳生活及獲得金錢資助,「睇到 X 唔係思想簡單嘅人,係有機心、有計劃嘅人,X 對警方作出一個又一個長遠持續嘅要求。」辯方指處理案件的督察沒有直接拒絕 X 的要求,更答應 X 會盡量幫她,對 X 來說是很大的誘因。
辯方指 X 曾在強姦案「作故仔」
案件下午續審,代表第四被告、即事主叔父的大律師陳詞指,X 供稱叔父多次要求她幫助父親,上庭不要說真話;辯方質疑 X 說不出具體時間及地點,「(詳細)一切欠奉,唔可以接受咁 general 嘅指控。」X 又稱叔父曾給她 200 元,辯方指:「過年俾錢有咩問題?阿爺都俾 100 蚊啦,點可以話討好佢、賄賂佢呀?」
辯方又提及 X 在強姦案中承認冤枉父親,供稱將父親手淫後沾有精液的紙巾抹到自己下體。辯方指 X 當時只有 15 歲零 1 個月,已經如此「大膽」,「佢係高等法院宣誓下可以作故仔,隨機應變諗出嚟,諗下嚴重性喺邊度?」他續稱,「一個咁嘅女孩子,你可唔可以接受佢嘅證供?」案件明天續審。
5 名被告分別為事主 X 的父親(44 歲)、母親(42 歲)、祖母(67 歲)、叔父(39 歲)及祖父(65 歲)。當中 X 父親、祖父母及叔父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令 X 在高等法院一宗刑事案件審訊中,更改原擬作出的證供。
X 父母另同被控 1 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們於 2018 年 10 月 20 日,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即致使母親及 X 離開香港,意圖使她們不以控方證人身分在高等法院一刑事審訊中作供。
案件編號:HCCC12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