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定 831 翌日襲兩警罪成 男設計師不服上訴 指警證供與辯方影片矛盾
前年太子站 8.31 事件後, 24 歲男設計師被指翌日凌晨在坑口襲擊總督察及警署警長,遭警方傳票檢控,經審訊後遭裁定兩項襲警罪罪成,判囚 4 個月。他不服定罪,今(10 日)於高等法院上訴。上訴方指,兩名聲稱受襲警員有關制服被告的證供,與辯方影片有矛盾。律政司反駁片段短促只有兩秒,未能反映當時全況。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後,擇日頒下書面判決。
上訴人為李逸恒(24歲,設計師),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1 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用雨傘襲擊總督察丁家豪及警署警長林華平。
上訴方原審結案發現警證供與片段不符
庭上播放該片段,可見當時被告正在數名警員身旁蹲下,並用手除下口罩呼喊了一句說語。上訴方表示,總督察丁家豪作供時稱,另一名警署警長林華平制服被告後,「一直撳住被告」,但片段中非但警員沒有按著被告,原審時林更指出自己不在片中。
不過,在法官彭寶琴詢問下,上訴方同意在原審中,辯方從沒將該片段播放予丁家豪觀看,亦沒有向丁指出他稱林一直按著被告之說與片段不符,只是在準備結案陳詞期間,重新審閱證供及證物時,才發現這點。法官質疑,原審時辯方沒行使法律權利,重召丁就此作供,便對丁的證供作猛烈批評,對丁並不公道;上訴方同意這是一個「瑕疵」。
上訴方另指出,若被告真的兩度襲警,如兩名聲稱受襲警員指出被告當時對警方很有威脅性,那麽警方應會動用一班警員制服被告,或者在成功制服被告後,立即替他鎖上手銬,非如片般所見,被告仍可用手拉下口罩,故此認為片般與兩名警員所描述的情況「背道而馳」,實情是警方在驅散時「誤中副車」,而被告事後沒有掙扎或遭警方制服,並合作地按警方指示蹲下。
律政司反駁片段太短 未反映整個制服過程
律政司回應時指,上訴方所依賴的片段僅長約兩秒,非常短促,不足以反映整個制服及拘捕過程,難以藉此推翻兩名警員的證供。律政司另指,丁家豪亦從沒直接供稱林華平一直按著被告,而是在辯方盤問時,被問到林是否一直按著被告,丁只籠統回答「係啦,捉住佢」,並有承認自己對制服過程印象模糊。
案件編號:HCMA3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