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芳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

前年聖誕節網民發起「和你 shop」,警方在多個地點驅散多人,其中六人包括兩名未成年男子,被指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外叫囂及拍閘,各被控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黃士翔今(1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 6 人罪成,指他們當日隨約廿名示威者到元氣壽司店外集結,部分人高叫口號,其中次被告起領頭作用,導致現場市民不敢走近、該店落閘,但遭次被告及另一楊姓被告「托閘」阻店關門,最終店內食客要從後樓梯離開,顯然是集結造成他人害怕及挑戰社會安寧。而次被告當日共穿 4 條褲,其中面褲是黑色,聲稱為了取暖,裁判官斥說法「極之荒謬,不能接受。」

裁判官接納全部出庭作供的警察為誠實可靠證人,再經對比呈堂片段後,確認 6 人有出現在現場。裁判官指出,次被告周姓男學生是「帶領者」,以「一問一答」形式帶領示威者叫口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解散警隊 刻不容緩」等,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

而次被告當日聲稱穿 2 條黑褲及 2 條內褲是為取暖,裁判官表示同一時間著 4 條褲「係絕不舒服」,直斥是「極之荒謬,不能接受」;亦不接納被告聲稱當晚相約家人到元氣壽司食飯,但當時元氣落閘,他為取排隊票才「托閘」一說。

辯方指被告在現場觀察看個究竟  官不予接納

裁判官指出,其餘 5 名被告只留在案發現場約 30 秒,但他們分別在 7 時許於商場內的一田百貨與其他「黑衣人」聚集,至約 8 時許一同出發前往元氣壽司店外,顯示是有意圖集結,更增加人群中集結人數。對於辯方稱被告有可能是在現場觀察看個究竟,裁判官不予接納,「如果係咁,不需要(留)係中心位置,也不需要等那麼久。」另外,被告周敏琪亦被搜出示威者常見裝備,包括生理鹽水等,顯示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續指,當日集結人士到達元氣壽司店外並無繼續前後,明顯是以該店為目的,他們並叫囂、阻礙店舖運作,令他人害怕財物受到傷害。呈堂片段則顯示,集結人士到達店外,不少人即遠離店舖,同時食客及僱員要從後樓梯離開,明顯是破壞社會安寧,裁定 6 人罪成。

求情指案件增家庭壓力 官:無咩特別大 delay 喎

裁判官裁決後聽取求情,其中 16 歲男學生代表律師求情時指,案件至今 1 年半,其家人承受不少壓力。裁判官翻查文件後指,「(案件)無咩特別大 delay 喎。」辯方解釋,壓力來自嚴苛的保釋條件,被告每晚 8 點要宵禁,令其無法參與家庭聚會及夜更課外活動;亦提到本案案情輕微,不涉「打爛嘢」。被告楊天成、陳蒲森的代表律師則進一步表示,本案不涉堵路或與警察對峙,集結人士亦止於店外,無在店內作大肆破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31 日裁決,為三名不足 21 歲被告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為被告陳蒲森及馬健豪索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並為周敏琪索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須還押。

六名被告依次為 16 歲男學生、17 歲周姓男學生、倉務員楊天成(20 歲)、技術員陳蒲森(24 歲)、學生馬健豪(21 歲)及無業女子周敏琪(28 歲)。六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 4 樓的「元氣壽司」外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WKCC25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