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年輕男女被控串謀縱火,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拘捕首被告的女警李燕華繼續作供。在辯方盤問下,女警多度推翻早前的證供,需要辯方在庭上重播昨日法庭錄音,當庭對質。女警最終表示,昨日的供詞是「口民之誤」,又指早前作供時,夾雜了與另一名男警的討論,「總結咗當日情況」。此外,她又承認記錄粗疏、不完整,稱「我接受你(辯方)批評」,但不認為自己犯錯,又稱「呢個位我會吸收經驗」。

認記錄粗疏 女警:接受你批評、會吸收經驗

代表首被告梁汶懿的大律師陸偉雄今繼續盤問女警李燕華。李燕華提到,首被告曾否認涉案背囊為她所有,直到她從背囊底部搜出化妝品和女性內褲,首被告才改口承認背囊屬於她。惟辯方指出,李燕華的記事冊和口供都沒有記錄被告改變態度,直到今年 7 月,李燕華補錄口供,才首次提及背囊內有化妝品和內褲。李燕華承認至今年 7 月,她沒有在口供中交代事件,解釋「當時真係冇諗過將唔係證物嘅嘢寫落去」,強調至今都不認為化妝品和內褲屬於證物。

辯方指,李燕華沒有在記事冊中記錄化妝品和內褲,又沒有要求被告就此事項簽署,這樣被告即使有招認亦能反口。李燕華稱「我接受你批評」,但不認為自己犯錯,認為記事冊內容能喚醒其記憶即可。辯方指李燕華記錄粗疏、不完整,李指「呢個位我會吸收經驗」。

昨稱調查人員提醒交代詳情 今指「自發」補充

就為何在今年 7 月提及化妝品和內褲,李燕華指,因為臨近上庭作供,她翻看多份口供後,「覺得要加返落去」,於是補錄口供。李燕華強調自己是「自發」補充,「無人指示我」。

辯方播放李燕華昨日作供時的錄音,指她昨日曾指有調查人員叫她交代處理證物的詳情,質疑李並非自發補錄口供。李燕華澄清,案件主管曾提及上庭日子,又曾指她寫得不夠詳細,問她可否交代詳情,但重申自己是自發補錄口供。惟在法官郭啟安指引下,她同意是因為有調查人員提醒,「個自發性先出返嚟」。

辯方要求李燕華講出何時何地收到調查人員的提醒,並請她交代調查人員的身分。李燕華稱於 2021 年 3 月左右,她收到電話,對方指是本案調查人員,隸屬屯門重案組第 2 隊,她記不起該人的姓名,但「口吻聽得出係同事」,強調並非隱瞞該人身份或虛構故事。

女警屢推翻昨日供詞  稱「口民之誤」

李燕華今日指,她在首被告面前逐一拿出背囊物品,拿出化妝品和內褲時,首被告承認背囊是她所有。惟辯方再播放昨日的錄音,指出李燕華昨供稱,她搜出化妝品和內褲後,曾向首被告指「現場你係唯一女士,得你一個,呢個袋有化妝品,又有女士內褲」,首被告隨即承認背囊是她的。對此,李燕華指,該說話是她以反問方式和身旁男警討論,並非她對首被告講。惟辯方重播錄音,指出李燕華的用字是「你」,明顯是對首被告說的。李燕華表示昨日的供詞是「口民之誤」,稱昨日作供時,夾雜了與男警的討論,「總結咗當日情況」。

口供稱 8 黑衣人四散今推翻 女警:可能加埋同事嘅影落去

辯方指,被告的背囊從沒有化妝品和內褲,這些都是李燕華虛構出來,李燕華否認。辯方又指,李燕華首份口供稱自己截停首被告,但第三份口供卻指是同僚截停首被告,她之後上前協助。李燕華稱第一份口供寫得不夠詳細,解釋指其他男警員跑得更快,截停首被告,但他們沒有接觸首被告,故她「當成自己係截停個嗰」。

對於李燕華口供所指,下警車後見 8 名黑衣人四散,李今日改稱不是 8 名黑衣人,應是「數名」或 4 名左右,因為她不肯定人數,稱自己「可能加埋同事嘅影落去」。李又承認昨日在庭上的證供時序上出錯、不完整,口供亦不準確。

案件明續,辯方繼續盤問李。

6 名被告分別為梁汶懿(28 歲,女侍應)、張達亮(25 歲,助理土木工程師),以及 4 名年齡介乎未成年男學生。6 名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串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他們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指他們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梁則被另被控在同日同日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編號:DCCC 5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