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約 15 歲的事主 X,稱她未滿 10 歲時,遭母親的同居男友兩度非禮及企圖強姦,母親男友否認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今(11 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控辯雙方今結案陳詞,控方指X並無任何動機說謊誣衊被告,如她想誣告大可誇大指控,例如指控被告更嚴重的強姦罪,但她沒有這樣做。辯方陳詞則指,X證供不可信不可靠,指X稱被告「伸脷」入她口中親吻她的說法「奇怪到令人匪夷所思」,並指「咁都要佢自動打開個口同牙齒,(被告)條脷先入到去㗎!」

控方結案陳詞指,辯方多番強調 X 因不喜歡被告,故說謊捏造涉案三項控罪指控被告。但控方認為,雖然X作供時就案發時間有所出入,但她遭反覆查問下,描述三罪發生過程均一致,盤問下亦無動搖,且她當時不足 10 歲,未能記得事件的枝節,屬人之常情,不足為奇。

控方:X 沒動機誣告被告

控方又指,根據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及X母親的證供,被告確實於 2012 年 7 月至 2016 年 5 月期間居於 X 家中,而相關時段涵蓋案發時段,陪審團只須肯定三罪於相關時段的某天發生即可,控罪書亦沒有列明確實的案發日期。

控方續指,X沒任何動機或理由誣衊被告,如她想誣告大可誇大指控,例如指控被告更嚴重的強姦罪而非企圖強姦罪,但她沒這樣做。控方又指,如X有意捏造控罪,根本沒必要捏造多達三項控罪,因控罪越多她出錯的機會亦會越高。

辯方:X自動張口被告才可伸舌入口

辯方結案陳詞則指,陪審團不需要考慮 X 誣告被告有何動機或得益,只須考慮 X 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例如稱遭被告親吻及「伸脷」入她口中,但她卻沒有作聲。辯方質疑「咁都要佢自動打開個口同牙齒,(被告)條脷入到去㗎!」

辯方指X作供時,沒有指被告叫她張開嘴巴,故認為X遭被告舌吻的說法「奇怪到令人匪夷所思」,質疑她會否自己張開嘴巴,「俾人伸條脷入去個口,仲要呢個人(被告)係你唔鍾意。」。辯方指雖然X解釋稱,她因為害怕沒有作聲,但當時X母親就在閣樓煮飯,「驚咩?你阿媽就喺出邊煮飯,你大叫都得啦!」,故認為 X 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辯方明天將繼續結案陳詞。

現年 30 歲的被告,被捕時任職貨車司機,案發時為事主母親的同居男友,他被控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指他於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期間的其中三日,於一單位內分別兩度猥褻侵犯年齡在 10 歲以下的女童 X、及企圖強姦她。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舌吻 X 約 1 分鐘、以手指插入 X 陰道及嘗試以下體插入 X 陰道,並曾對撞破事件的 X 胞妹作出開槍手勢。

案件編號:HCCC2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