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稱速龍小隊 誘少女到酒店非禮 認冒警非禮判囚 2 年 3 個月
27 歲水果進出口男商人去年在網上認識一名 14 歲少女後,冒認是高級督察,向少女訛稱自己曾在警務處助理處長陶輝麾下工作,為「速龍小隊」成員,隨後又相約少女外出,在酒店內逼少女口交、模仿艷星動作等,事後少女報案揭發事件。男商人早前承認冒充公職人員及非禮 16 歲以下兒童兩罪,今(11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本案須判以阻嚇刑罰,考慮到被告有長期捐血記錄及已登記捐骨髓,故給予額外扣減,終判被告監禁 2 年 3 個月。
少女患亞氏保加症 案發後情緒更不穩
法官杜大衛判刑時,提及女事主 X 的創傷報告。報告指,X 在案發前已被診斷患有亞氏保加症等病,而在事發後情緒變得更不穩,父母發現她一度有奇怪行為,再她帶到精神科私家醫生看診,獲處方精神科藥物。X 向醫生說,不時聽到一些聲音,感覺身體內住了一位孖生姊妹,會經常保護她,教她應怎樣做,而案發時正是該聲音著她聽從被告指示,否則會有危險。
另外,報告提及 X 事發後經常回想案發經過,並會發有關被告的惡夢。報告指,難以估計本案對 X 的影響有多大,但至少已令她的不穩定情緒再受影響。
被告因孤獨感用交友程式 密封社交致性幻想
法官亦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是為了克服孤獨感,依賴一個名叫「Heymandi」的交友程式,工作時間也會使用;被告於該程式認識 X 。報告另指,被告並無任何心理問題,只因「密封」社交模式,令他感到沉悶,才經常有性幻想,重犯風險屬中等偏低,而被告真誠地希望改過,願意接受治療。
長期捐血及登記捐骨髓 兩罪各獲減刑一個月
法官指, 考慮到被告冒警、 X 年紀輕、並非自願及事後情緒受困擾等因素,決定冒警及非禮兩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 6 個月及 3 年半。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加上他有 7 年持續捐血及已登記捐骨髓的記錄,每罪獲扣減一個月刑期,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向被告判囚 2 年 3 個月。
被告訛稱是陶輝下屬 少女因男友被捕主動聯絡
被告陳栢傑(27歲,水果進出口商人)被控於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香港假冒警員;另於同年 11 月 1 日,在旺角砵蘭街維多利亞酒店內,非禮案發時 14 歲的少女 X。
案情指,去年 8 月底,被告在一個社交應用程式認識少女 X,被告自稱「黃希文(音譯)」,聲稱自己為沙田警署一名高級督察,曾為「速龍小隊」成員,是警務處助理處長陶輝的下屬。被告與 X 未有經常聊天,至同年 10 月 X 的男友被捕,X 才用通訊程式 Telegram 主動找被告傾談男友的案件。X 曾告知被告自己 14 歲,隨後被告多次邀約 X 外出,均遭拒絕。
被告帶少女到酒店 要求口交吞精及模仿艷星
X 於 10 月 31 日晚告知被告會離家出走。兩人翌日凌晨見面,被告原本帶 X 到沙田麗豪酒店打算入住,但因客滿,兩人改乘的士到旺角維多利亞酒店。上房後,被告要求 X 替他除褲,在 X 拒絕下,被告自行脫褲並要求 X 替他口交及吞精,少女表示不願意,但因被告提高聲線,令 X 害怕而不情願聽從。被告另要求 X 模仿艷星動作,但 X 不懂,最後兩人一同洗澡後便入睡。
兩人早上退房吃過早餐後,被告要求 X 裝作不認識他,各自回家,隨後 X 到警署報案揭發事件,並將被告冒警的信息交予警方。
案件編號:DCCC1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