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上水】官欲引「司法認知」推論示威裝備 辯方:仍要肯定被告非法集結 9.16 裁決
前年 11 月 12 日,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號召市民清晨堵塞交通要道, 3 名青年被控在上水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五罪,案件今( 11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陳炳宙詢問,法庭是否有權就警民衝突的背景、暴力示威者的裝備及器具等採納「司法認知」。辯方強調,即使法庭引用「司法認知」,亦必須肯定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惟控方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其中兩名被告,在案發關鍵時間身處何方,更遑論做出甚麼行為。案件押後至下月 16 日裁決,各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被告現身現場 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在結案陳詞指,首被告陳彥陽在橫跨上水彩園路及新運路的行人天橋被捕,但天橋連接多個出入口,故不代表他必然有參與新運路的非法集結。再者,有市民當晚來回途經新運路,未有發現有任何聚集、堵路,更遑論縱火,與控方所指稱的案情南轅北轍。針對陳頸上的藍面巾,辯方強調沒有遮蓋鼻、嘴或下巴,並無妨礙他人識別身份。
至於被搜出的打火機充氣罐,辯方解釋陳得知友人欲前往露營,故只是連同睡袋、頭燈、煮食爐等用具借出,及後得知友人有打火機充氣罐後,便把它放回背囊,故明顯並非用作摧毀財產。辯方又指,如不配合生火工具,單靠打火機充氣罐,根本不能使用。
辯方:沒直接證據證被告案發位置
就次被告譚禹軒,辯方力陳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他在案發關鍵時間身處何方,或曾做出任何行為,亦未能排除他只是途經新運路。辯方又指,警察發射 7 枚胡椒球彈,並造成譚的頭背瘀傷和觸痛,故不排除因驚慌逃跑。
辯方另指,警方到場驅散時,約 20 名示威者四散,此時警員才發現第三被告張瑞麟,沒有看到他較早前有否參與集結。況且,單憑張逃跑一事,不能推論他必然畏罪逃跑。辯方又稱。控方沒直接證據證明張管有索帶的意圖,加上他當晚須接觸舞台燈光工作,有需要自備索帶、手套、眼罩等工具,猶如「百寶袋」一樣。
裁判官陳炳宙問到,法庭是否有權就持續警民衝突的背景、暴力示威者的裝備及器具等採取「司法認知」。辯方回應指,即使法庭引用「司法認知」,亦必須肯定被告參與集結。
陳彥陽( 23 歲)、譚禹軒( 23 歲)及張瑞麟( 22 歲)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陳、張二人分別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一塊布和耳掛式口罩蒙面;陳另被控管有一個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張另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 35 條膠索帶。
案件編號:FLCC8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