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入職政府一年的網民周四(11 日)於 FB 透露,6 月被要求簽署非公務員宣誓聲明,她沒拒絕,但就聲明和兩份通告附件列出 20 條提問,發予所屬部門行政秘書,惜後來部門「未直接就我任何一條問題回應半句」,於兩星期前,她在工作時收到通知即場解僱。

當局回覆指,各部門現正整理所收回的聲明,及跟進未有在限期前簽署聲明的個案。如有僱員未有在限期前簽署及交回聲明,部門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個案,決定是否終止聘用時會充分考慮相關僱員提出的申述及解釋。

Kate Leung 周四(11 日)於 FB 表示,她約一年前入職一份政府工,今年 6 月初收到通告,必須簽署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聲明要求,即所謂「效忠聲明」。Kate 表示,她從未拒絕簽署,她把聲明和另外兩份通告附件(聲明要求以及闡釋),從頭到尾一字一字讀過,然後列出 20 條提問(詳見文末),於 6 月底的簽回期限前,把問題發予所屬部門的行政秘書。

她稱,部門後來回覆兩次,「基本上只是 copy and paste 地重複僱員必須簽回聲明的要求,從未直接就我任何一條問題回應半句」,而她稱每次都認真回覆,亦遞交了正式書面解釋予決策局,一再強調她需要待政府清楚回答相關問題,才可以簽署的理由。她認為,政府有責任釐清細節,對僱員作應有保障。

Kate 稱,於兩星期前,她忽然在工作時被召入房,通知她已被即場解僱,她表示拒絕接受,「但兩位行政人員如錄音機,只懂重複我沒有在限期內簽回,指我無法上訴或推翻解僱的決定」。

「公開分享這件事,最希望的是再次讓每一個心裡對日常的荒謬感到疑惑、抗拒、痛苦的人,知道自己並不孤單。」

政府:會考慮申述解釋 不評論個別個案

公務員事務局及解僱 Kate 的效率促進辦公室均回覆稱,不會評論個別個案。惟他們亦指,根據公務員事務局在今年 5 月發出的通告,2020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須在其所屬部門發出要求他們簽署聲明信函後三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予所屬部門。

如有僱員無在限期前簽署及交回聲明,所屬部門會按既定程序處理,而決定是否終止聘用時,部門會充分考慮僱員提出的申述及解釋。

就聲明內容的闡釋和何等行為會構成違反聲明等問題,局方稱通告已建議僱員可參考有關公務員須簽署聲明通告的附件。各部門現正整理所收回的聲明,及跟進未有在限期前簽署聲明的個案。

早前亦有公務員未交聲明遭停職。於今年 4 月,環保署職員胡先生,被指未在限期前「妥為簽署」公務員宣誓聲明,遭即時停職。環保署回應指,對方三次向署方交回聲明,但他每次均在簽署欄中填寫其他字句。署方其後著搬運工人將他的物品搬走。

以下為 Kate 列出她曾就聲明提出的書面提問:

1. 聲明闡釋提及「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何為「完全忠誠」?

2. 如何評估、如何量度一個僱員是否「完全忠誠」?

3. 聲明闡釋提及「履行職務時應以特區政府的施政目的為依歸,按特區政府的政策和決定行事」,當中「特區政府」意指何人/何單位/何職級?

4. 僱員可如何確知每一項政策背後的施政目的?各決策局今後是否將清晰公告每一項施政內容,並詳細闡釋其目的,以供僱員確認?

5. 聲明闡釋另外要求僱員「支持和配合政府施政」,而早前提及「按特區政府的政策和決定行事」一句亦有完全服從並跟隨政府之意向或立場的意思,然而聲明同時要求「在履行公職時保持政治中立」,是否矛盾?支持政府施政,又完全跟從政府決定行事,似乎是要求僱員(至少在其公職身分上表現出)採取與政府相同的政治立場與姿態,那僱員如何能「政治中立」?

6. 聲明闡釋提到「公務員在日常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積極參與、表達看法,透過不同的渠道提出建議,可讓政策局及部門內部進行具建設性的討論⋯⋯ 表達這些意見,是盡責的表現,而不會被視為違反誓言/聲明」,可見特區政府歡迎及重視來自僱員的各種不同意見之立場。然而,當僱員需要提出意見,代表對施政已有一定不滿,不可能衷心支持政府施政,提出看法和建議後更不一定獲政府接納或採取行動改善,而僱員在認知到該些問題或施政正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的情況下,《聲明》的意思是否要求僱員需假意表現出「支持和配合政府施政」?

7. 不少政府僱員每日工作需不斷接收、處理、承受市民對政府的各項不滿與訴求,公職人員長久以來被稱為「公僕」,可見服務市民、協助於實施政策及在各項公共服務之中照顧市民需求,為社會大眾對政府僱員的期望;《聲明》要求「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支持和配合政府施政」,僱員遵從該些前設,會否與此期望有所衝突?公職人員對政府負責,是否先於、重於對市民負責?

8. 特區政府如何定義「法治」?(聲明闡釋中提及公務員需「堅守法治」)

9. 聲明闡釋提到不可「以公職身分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意見」,可否詳細解釋為何會定下如此要求?

10. 承上,如果訂下上題提及之要求的原因,為該項後續所述的「導致社會人士把這些言論與表達者的公務員身分關連起來,導致他人覺得或懷疑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有偏袒」,那一旦僱員簽署聲明,必須「支持和配合政府施政」、「按特區政府的政策和決定行事」、「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等,又如何能令市民不會「覺得或懷疑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有偏袒」、如何令市民消除政府僱員會偏袒政府而不會公正地為市民服務的懷疑和憂慮?

11. 承上,政府僱員在執行公職過程中,往往需要處理市民的需求或申訴,因而可能更了解到政策的漏洞及其與社會期望的落差;故此,有說以公務員身分在公開討論之中提出理據、表達或與政府現時立場相違背的意見,不僅有助為成熟的公民討論帶來更多資訊,並引出推動施政完善的洞見,同時更體現一國兩制下港人珍視的言論自由,以及特區政府聆聽民意的胸懷與決心。特區政府如何理解上述說法?會否考慮刪減此項要求,或調整字眼?

12. 就聲明闡釋提到「若表達個人言論時,忽略其表達的媒介、渠道、方式、對象等是否合適而導致社會人士把這些言論與表達者的公務員身分關連起來,導致他人覺得或懷疑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有偏袒」,又提到「單就政府某項政策或某項決定公開提出反對意見,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行為」,是否意指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個人言論時,只要注意不透露其政府僱員身分,且不以動搖國家主權、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為目的,則不會違反聲明?

13. 承上,如是,如該僱員已盡力不透露其政府僱員身分,但在資訊流通的時代下,閱聽其言論的受眾或可自行從某種途徑得知該人為政府僱員,該僱員是否仍會被追究責任?

14. 在不透露政府僱員身分,而且完全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瓦解特區政府管治的動機下,僱員因認為行政長官或個別官員無能、漠視民意、施政不當等,而作出公開批評,並因而表達希望其下台,或希望某部門、組織解散重組的意見,會否構成上述「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行為」,以及違反「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之要求?

15. 聲明闡釋中提到「何謂『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行為視乎情具體個案的情況」,可見需要就個別情況判斷是否有違反聲明行為,而難以根據某單一的準則作判斷。若涉事職員不服判決,可循何途徑上訴及自我辯解?有否清晰上訴機制確保僱員可獲公正對待?

16.《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2/2021 號附件B 》第5點將維護國家安全與效忠特區一同闡述,為何維護國家安全需要體現於「效忠特區」並「支持和配合政府施政」?如僱員認為政府某些施政方針或某項政策損害香港社會利益,僱員無法衷心支持及配合,為何有機會與不維護一國兩制的實施、分裂國家、勾結境外勢力以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有任何關連?

17. 聲明闡釋中提到,拒絕簽回即等於「反映該僱員拒絕遵守《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的規定,並拒絕確認、接納和履行《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訂明的公務人員責任」。綜觀本聲明之要求,包括「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支持和配合政府施政」等,遠比《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及「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主旨,以及《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的主旨,更為複雜並涉及更多的要求。一個僱員對聲明其他要求抗拒,亦可同時堅定擁護《香港國安法》第六條及《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在其政府崗位上盡忠職守。若聲明內容為對政府僱員是否獲聘的條件,拒絕將「按照僱傭合約的相關條款終止聘用該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這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因為不簽回即斷定該僱員拒絕守法,則是非常嚴重的指控。拒簽即等同拒絕守法的結論是否需要商榷?

18. 若僱員曾經拒簽,但該僱員往後改變主意,曾經拒簽之決定會否被記錄在案,並對他日應徵其他政府職位有所影響?

19.《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4/2021 號》提到,是次聲明規定的引入以《國安法》訂立為背景,並屬「政府僱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以「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然而「不論在公務員作出宣誓或簽署聲明前或後,有關的期望和責任已然存在」。既然相關期望及責任一早存在,為何現時才特別要求僱員確認?是否特區政府對能否有效管治欠缺信心?

20. 承上,參考政府新聞處推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 保一國兩制 還香港穩定》小冊子,當中提及《國安法》立法的原因與2019年6月開始的「修例風波」有關,理解到當中各種行為「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至「非中央出手不行的地步」而決定立法規管;遺憾的是,2019年6月開始的「修例風波」無可否認牽涉大量市民的參與,當時大眾對政府的批評,以至多項至今仍未獲回應和處理的訴求與聲音,恐怕在社會中不屬可忽略的小數,而社會氣氛亦無可避免影響僱員的士氣及信心。針對以上問題,特區政府會採取什麼行動,以回應民意並給予僱員效忠政府、支持施政的理由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