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黃大仙】一男非法集結罪成候判 一男獲判無罪 官斥警證供「匪夷所思」

網民前年 10 月 7 日發起反對《禁蒙面法》示威,兩名青年被指在黃大仙非法集結、拒捕等罪。觀塘法院裁判官莫子聰今( 12 日)指,警員方耀稱與疑為次被告的男子在車速極快的馬路上正面對峙的說法「匪夷所思」、「極之唔合理」。對於方沒把男子抗拒一事報告上級,亦沒有以阻差辦公罪作拘捕,裁判官坦言「百思不得其解」,斥其證供「嚴重不合情理」,遂裁定 22 歲青年所有罪名不成立。至於 16 歲青年,裁判官指,雖然他只用白光遠距離照警,未必構成傷害,但他身旁一對男女以鐳射藍光照射,故裁定他在共同犯罪原則下罪成,還押至下月 2 日判刑。
警員方耀曾供稱,當晚奉命向前推進時,看見一名男子沿龍翔道方向逃跑,遂緊追其後,並一度觸及其右膊。男子掙脫後,突然調頭,跑向黃大仙廣場外的行人路,兩人一度對視。方大叫「警察,咪郁」,惟男子沒有理會,方再次捉住其右臂。男子右手向後揮動,使方的手鬆脫,並失重心跪在地上。男子攀過花槽進入黃大仙廣場,其內藏兩個士巴拿的斜挎袋則遺留在斜坡上。方隨後得悉,同僚在黃大仙廣場拘捕 12 人,並認出次被告阮子滔就是較早前追捕的男子。
官斥警證供「匪夷所思、極之唔合理」
惟裁判官指出,方承認在 3 份書面供詞上,均提及該男子有戴口罩;在庭上卻改口指沒戴口罩,可看見其面容。裁判官認為,雙方當時相距 10 米、光線充足,如方真的有見過其面容,必然會把能夠辨認身分的重要資料記錄下來。對於男子逃跑時曾正面面向方,方隨即大叫「警察,咪郁」,裁判官形容此說法「匪夷所思」,同時「極之唔合理」,因當時龍翔道沒有被堵塞,車來車往,且車速極快,男子不可能如方所述般行動。
裁判官續指,男子當時背向方逃跑,故不能理解為何會出現面對面的情況,即使男子曾轉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極其量只會看到其右側面,故他的證供有潛在不可能性。裁判官又指,如男子真的有抗拒方,為何方沒有把事情告知上級,亦沒有以阻差辦公罪拘捕,令裁判官「百思不得其解」,同時斥其證供「嚴重不合情理」。
基於上述原因,裁判官拒絕接納方的證供,遂裁定非法集結、拒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 罪罪名不成立。
官指聚集市民與警方理論 難言令人害怕
針對 16 歲的麥姓被告,裁判官指,現場片段顯示,當晚約 8 至 9 時曾有人堵路,但及至 10 至 11 時,已完全看不見馬路被阻,因此不認為警方有需要封鎖新光中心附近的行人天橋,相信在場聚集的市民只是與警方理論,故可以理解,亦難言令人合理地害怕。
裁判官續稱,片段拍攝到麥伸手接過身旁一名男子的白燈,繼而照射約 70 米外的警方,麥身旁一對男女則以鐳射藍光照警。麥曾聲稱,因警方先用白光照射群眾,故在自然反應下,同樣以白光照警,但裁判官拒絕接納。裁判官又指,雖然白光未必能構成傷害,但向警方照射藍光,明顯存在報復心態,挑釁及阻擋警方視線,故在共同犯罪的原則下,作為從犯的麥須負上責任,終裁定其非法集結罪成。
辯方:不涉暴力及破壞
辯方大律師阮偉明求情指,本案發生至今接近兩年,麥無可避免要承受或被定罪的壓力,但他仍成功修畢中五課程,將升讀中六。辯方強調,事件並非源於示威活動,只是「一班街坊睇熱鬧」,加上照射警方的時間僅約一分鐘,不涉暴力及破壞行為。
辯方形容,本案弔詭之處在於,此類案行通常會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但麥年紀尚輕,一般會先考慮判入拘禁式中心,刑期約 3 至 6 個月起計,相當於 4.5 至 9 個月監禁,明顯與本案案情不合比例。有見及此,辯方希望法庭除拘禁式中心報告外,還可索取感化報告,同時把麥還押至判刑,以滿足阻嚇元素。
官提醒首被告須在報告中展示悔意
裁判官隨即下令,為麥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新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拒絕索取感化報告,其間須還押。裁判官提醒,麥須展示真誠悔意,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16 歲麥姓學生及 22 歲無業青年阮子滔,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阮另被指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兩個士巴拿,意圖損壞財產。
案件編號:KTCC20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