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少年認縱火毁中銀櫃員機等 判入教導所 旁聽女子大叫「我愛你」
兩名青年被指去年2月12日,縱火損壞中銀櫃員機、存款機等,早前在區域法院各承認一項縱火罪,刑事損毁罪則存檔法庭。二人還押至今(13日)判刑。法官姚勳智指二人有預謀、有計劃縱火,若非有自動灑水系統,後果不堪設想,批評二人罔顧後果,非常不負責任。考慮到案情、兩被告年紀和背景,法官判處二人入教導所,以及下令各人向中銀賠償 900 元。
法官姚勳智判刑後,向兩被告表示,根據案情法庭可以判處即時監禁或更重的刑罰,但考慮到整體、被告背景等,最終判入教導所。法官寄語他們在教導所好好學習,以後做個守法的人。兩各被告於步入羈留室時哭泣,旁聽女子大叫:「我愛你呀」。
法官判刑時引述辯方的求情和被告的報告,指首被告溫佳輝犯案時 16 歲,現後悔用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次被告劉偉昊則有深刻反省,明白自己的行為非常愚蠢,現十分後悔,承諾以後會做一個守法的人。法官亦引述兩被告的求情信。
法官指,縱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判刑應具一定阻嚇性。本案嚴重之處,在於二人有預謀、有計劃縱火,若非有自動灑水系統,後果不堪設想。法官批評,二人罔顧後果,行為非常不負責任,幸好本案中無造成人命傷亡。法官稱,兩被告承認,被捕後與警方十分合作,過往亦無刑事紀錄,兩人的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正面。雖然兩人的報告建議入判勞教,但法官認為以整體案情而言,判入教導所更為適合,故判二人入教導所。
兩被告為溫佳輝(17歲)、劉偉昊(19歲,學生),他們被控一項縱火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案件編號:DCCC 724/2020、726/2020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