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混一色
【文:林妙茵Miu】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撰文,提出要拒絕「選舉攬炒主義」。
田飛龍指,香港反對派在新選舉制度下,「延續修例風波的攬炒主義」,搞「消極公民抗命」,「以不參選、不合作、不妥協、阻止他人參選、破壞選舉⋯最終目標是煽動對新選制的政治抵抗」,「危害香港新選制的社會認同和制度公信力」,進而「配合外部勢力對香港的制裁和攻擊⋯刻意製造所謂的香港民主已死、香港選舉是「清一色」、香港政治進入「一言堂」的輿論和亂象,對抗「一國兩制」及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
讀完文章,我特意翻看人大完善選舉制度的決定,當中有一句「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
本地立法時,有關的討論聚焦在「杯葛投票」及「投白票」,最終的條文禁止了「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然而,針對「不參選、不合作、不妥協」的行為,暫時可謂「法律真空」。田教授既然將「選舉攬炒」提升到「對抗中央全面管治權」層次,很明顯屬「破壞選舉」,為了全面落實人大決定的精神,中央或特區政府「出手完善」也並非完全不可能。不過在「拒絕選舉攬炒」一事上,有以下疑問需要解答。
1.如何分辨「不參選」與「參不了選」?眾所周知,新選舉制度下參選門檻極高,連狄志遠搞的「新思維」也只有他自己取得足夠提名選選委,反對派自知沒可能拿到提名,還有何意欲撼頭埋牆去選?田教授的意思,是否新選制要求反對派一定要有「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心志、要嘗試拿提名、搏一搏會否 DQ,這樣方能突顯新制度的公信力?又抑或,當局其實有一張「可接納的非清一色的名單」,現在似乎連這名單的人都不想選,新選制下恐怕沒有「其他色」混進去,因此現在要發聲大加鼓勵?
2.就假設有反對派參選,向選委拜票求提名,卻一個都拜不到,這些拒絕提名「其他色」的選委,算不算有份製造「所謂的香港民主已死、香港選舉是清一色、一言堂的輿論和亂象」?又算不算有份「攬炒」?界線怎樣劃?
3.新選舉制度,引入政治審查、就是要篩走某一堆人;他們即使去選,都可能因為「做過攬炒派」而被 DQ;到這些人不參選了,又被批不合作、也是搞「攬炒」⋯這樣是否「攬炒無限 loop」?要完善完再完善地無限完善下去?
4.若提名期快將結束,遞表參選的還是「清一色」,怎麼辦?是否發出「強制參選令」要求某些人參選,以挽救香港新選制的社會認同和制度公信力?
5.法律保障了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卻沒有法例「禁止不參選」的(反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禁止脅迫他人參選或不參選)如何在制度上保障不能搞「選舉攬炒」、同時又不損害「不參選權」?是另立新例?還是由於上升到「對抗「一國兩制」及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可用更高層次的法例治之?
誠然,田飛龍的文章,沒有提出要「規管」不參選,文末提及「精英的責任倫理,民眾的制度學習與理性投票,對新選制的民主認同、參與和維護,都需要對選舉攬炒及其一切煽動破壞形式嚴格說不」亦說不上具體 (甚至有點不明所以),但卻是首次系統性地闡釋「不參選,不合作」的禍害。從來只有「捍衛參選權」,我不相信真的有天要「捍衛不參選權」,但似乎中央很不想搞「清一色」、想出現「混一色」;而「混」的,又不想只有新思維和民主思路這一類⋯那最後誰會「混」呢?觀察下去相信幾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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