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素材來源:林錫添 facebook

去年 10 月,荃灣區議員林錫添發起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聲援該國示威,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林錫添今(1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組織受禁羣組聚集.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指,被告發起行動增加聚集風險,「完全不負責任」、「極為不智」,又指組織比參與嚴重,但考慮被告認罪及初犯,判被告罰款 1.5 萬元,7 天內繳清。控方透露,是次罰款金額屬同類案件最高,而同案另一人早前承認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判罰 4,500 元。

林錫添於庭外表示,要求 7 天限期,原因包括因留任有 DQ 風險,擔心辦事處開支「claim 唔到」、「唔知會唔會因為其他嘢扎住」,但指判罰 1.5 萬元仍屬預期之內。對於當日一同示威的區議員有人遭還押,如涉 47 人案的屯門前區議員張可森,有人辭任如油尖旺前區議員李傲然等,他嘆「好感觸又無奈,好難形容感受。」

控方指警 4 度警告集結人士違限聚令

控方案情指,2020 年 10 月 21 日,有人在網上發起在中環東昌大廈,即泰國駐港領事館外聲援泰國示威,警方隨即展開部署。帶隊警員指約在 10 時 25 分,有約 20 名記者在大廈 3 樓平台聚集,同隊警員(下稱警員 A )則見有 10 多名示威者包括被告在場,隨即發出第 1 個限聚令警告,要求示威者解散,否則會遭票控。

5 名示威者其後向其他人分發紙牌,警員 A 再發限聚令警告,帶隊警員認出被告是網上發起人,被告承認,該名警員遂勸他「唔好搞」超過 4 人的聚集,被告稱明白。11 時 03 分至 11 時 10 分,示威者達 30 人,警員 A 先後因他們無保持 1.5 米距離及舉示威手勢與展示紙牌,再發出兩個警告,但示威者未有理會,被告及另一示威者則分別以英文、本地話及泰文向記者發言,聚集人士隨後叫口號。警員 A 隨即與同袍拉起橙色封鎖線圍封 31 名示威者,多人被票控。

辯方:被告有泰國血統,關心國際局勢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不是為了自己利益或商業利益犯案,而是因母親是泰國人,加上區議員職務,認為有責任喚醒市民關注;而案發地點是開放式平台,各人有戴口罩,感染風險相對較低,並呈上政府數據指案發時本港疫情趨緩和,被告當時只是一時掉以輕心,錯誤判斷染疫危機,又指被告任區議員期間做不少抗疫工作。

官:組織必然比前往參與人士嚴重得多

裁判官質疑,當日被告無理會警方 4 次警告,辯方回應指他已深感後悔,承諾以後不再犯。裁判官即向控方查詢類同案件數據。控方指同案有 1 人承認參與受禁羣組聚集,被罰 4,500 元,另外兩人押後處理;又指同類案件如認罪,目前最高罰款金額為 1.5 萬元。翻查第 599 G 條文,若違反限聚令,最高可處第 4 級罰款,即 2.5 萬元。

裁判官判刑時指,599 G 條文字面上無指組織及參與有別,「但組織必然比前往參與人士嚴重得多」,無人能確保社區有否隱形傳播鏈,批評被告在疫情下發起行動「完全不負責任」;又指當日連同被告共 28 人遭控告,「有記者要到現場,都唔止呢個數」,斥被告身為區議員,在不知出席人數下發起行動會增加聚集風險「極為不智」,最終考慮被告初犯及有悔意,判罰 1.5 萬元。辯方申請 7 天內繳清,獲裁判官批准。

去年泰國爆發大型反政府示威,同年 7 月有示威者提出「三大訴求」,包括停止威脅異見人士等。至同年 10 月,當地警察出動水炮車及催淚彈等驅示威者,有示威者遭控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的控罪。

案件編號:ESS 1282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