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25 歲青年馬家健陷入一宗「冤案」,2016 年向友人借出地址收取包裹,當中藏有逾一公斤可卡因,一度被指販毒判囚 23 年。他服刑近 5 年後,前日(11 日)上訴得直,上訴庭在判詞批評律政司放生刑責更重者,又指案件疑點重重,包括指律師樓為何會聘用案底纍纍的「師爺」(詳見報道)。判詞提到,馬家健當初認罪後才發現其律師團隊,經被捕友人的兄長介紹給他的父親,更支付其律師費。《立場》翻查資料發現,一名與涉案「師爺」同名同姓的男子,自 1982 年干犯勒索、搶劫、收押期間逃走等多項罪行,更兩度犯強姦,分別判囚 10 年及 6 年多,期間更曾棄保潛逃近十年 。

據了解,涉案「師爺」Paul Chan 中文名是陳強利,網上流傳一張同名的咭片,顯示他受僱於鄭焯謙律師行,任職「刑事支援組主管」。該律師行深夜發聲明,稱從未聘請「Paul Chan」或「陳強利」,強調所有職員均須接受嚴格的背景審查,將就事件向律師會及警方備案。(另見報道)

同名男子 10 年間兩度犯強姦 判入獄逾 16 年

根據判詞,游說青年認罪的「師爺」Paul Chan,在 2017 年受僱於律師行 Chung & Associates ,而該律師行已於 2017 年 5 月停業。

被告在聆訊期間透露,在 2017 年 1 月首次與師爺 Paul Chan 及辯方大狀張曉惠見面。兩個月後,三人再會面,期間 Paul Chan 不斷游說被告案件「很難處理」,指他難以脫罪,形容友人的處境則較為明朗,較大機會無罪,建議被告及早認罪。

上訴庭早前頒下的判詞,斥責辯護律師「操控」被告,令他在證據薄弱的情況下認罪,換取律政司不檢控案中罪責更大的人,又質疑律師樓為何會聘用一個曾干犯強姦、勒索等罪行的人。

《立場》翻查司法系統,發現與一名與「師爺」同名同姓的男子陳強利(Chan Keung Lee),1983 年曾犯強姦和企圖搶劫,最後被判監禁 10 年。判詞指,19 歲被告在 1982 年 1 月到一間律師樓,趁辦公室內只有一名女職員,假扮顧客稱想徵詢法律意見,期間突然將門口鎖上,並強姦女事主,對方一度遭勒頸。該男子威脅如女子不合作,會將她勒死。其後,被告將女事主綁起,並從其抽屜取走 46.6 港元和一枝金色原子筆。 

陳強利服刑 10 年獲釋後,繼續犯案,案底纍纍。其中在1993 年 12 月,就強姦案完成服刑不久,在尖沙咀一幢商業大廈再度犯強姦;被告一年後另涉爆竊罪棄保潛逃,相隔 10 年才落網,警方最終憑 DNA 測試,確定他與 1993 年的強姦案有關。他 2003 年在高等法院認罪,判囚 6 年 8 個月。

此前,陳強利早於 18 歲時已因搶劫及勒索被判入教導所;另外,他亦經常假扮不同身份犯案,包括曾冒認物業管理人、設計師、商人等。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律師未經律師會的書面許可,不得僱用或支付酬金予被裁定干犯不誠實刑事罪行的人,以處理律師相關業務。涉案「師爺」為何能代表被告?律師行為何聘用有案底的人?律師會回覆查詢表示,如發現有人違規會跟進調查。

辯方大狀指青年要求「一招一放」 官斥說法古怪

至於為馬家健處理認罪的大律師張曉惠,根據法庭早前批准馬家健收回認罪答辯的聆訊判詞,法官形容張曉惠的供詞難以令人信服。

判詞指,張曉惠稱被告在首次會面已表明願意認罪,並強調友人與案件毫無關係,不會指證他;張又指被告稱,認罪是要達到「一招一放(one plead guilty, one set free)」。張聲稱當時曾建議被告認真考慮,下次見面才決定。但法官認為,稱被告提出「一招一放」的說法古怪,質疑被告在未得到律師的法律意見、未知面對的刑期有多長之前,怎會主動提出「一招一認」的建議。

記者今日下午(13 日)到張曉惠位於中環的律師事務所( Garden Chambers)查詢,職員表示張曉惠不在,並指她不會接受訪問。根據大律師公會的資料,張曉惠 2014 年獲得大律師資格,操普通話。

律政司:會研究判案理由書再作跟進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薛偉成在判詞指,案中控辯雙方均有問題,導致不公義,亦反映檢控制度不理想。除了批評辦護律師操控被告認罪,亦指控方欣然接受被告認罪,放棄追究刑責較大的人。判詞又提到,案中有多個疑問一直未有人解答,包括控方為何放棄檢控刑責更重的人?檢控機關曾否調查案中律師團隊的操守?控方代表有否向上級如實匯報原審法官的質疑?判詞強調,若要避免日後再出現「司法不公」,這些問題必須解決。

律政司僅回覆《立場》查詢指,會研究上訴法庭的判案理由書和相關資料,並作出適當的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