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荃灣】男生被控藏易燃液體罪成 官:警處理證物雖不恰當 但無不誠實
網民前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18 歲男生被控在荃灣藏易燃液體及噴漆,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他今( 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須還押至本月 27 日判刑。裁判官劉淑嫻指,雖 3 警對被告有否戴口罩存在分歧,但當時該路段狹窄,同時只有被告一人,加上有現場片段支持,故不認為三警有追錯人。裁判官又指,雖警員以不恰當方式處理證物,但看不到證物有被干擾,或被不誠實處理,終裁定被告帶同易燃液體出街,是用作汽油彈或阻燃,因而損壞他人財產。
裁判官表示,警員孫詠斌供稱,當日看見身穿深色衣服、戴口罩的男子向着海盛路祈德尊新村方向跑,並拋出背囊越過花槽,於是緊追其後。
惟孫在花槽撞到同僚,故失去了男子的蹤影。他事後拾回涉案背囊。警長趙卓威和警員曹景文均稱,看到男子被追捕後,分別上前協助,終成功制服他。趙、曹二人指,沒有印象男子被捕時有戴口罩,亦無印象他曾脫口罩。
辯方質疑,趙未有在兩份書面供詞中記錄上手銬一事,並批評他,稱由第一眼看見男子直至成功制服僅約 30 秒,根本不可能。
惟裁判官認為,這些細節並非關鍵,時間只是估計,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裁判官又指,當時該路段狹窄,同時只有一名男子被追捕,加上有現場片段支持曹的證供,不認為三警單憑口罩和衣著作追捕,遂裁定三警追捕的是同一人、亦即是被告,並裁定他在逃跑過程中把口罩扔掉。
官:辯方質疑純屬臆測
針對證物鏈完整性,辯方指警長 52821 胡君浩,曾在封鎖線放下被告的背囊,並三度在警署搜身室協助見證其他疑犯搜身,又放下它長達一個半小時,去處理文書工作,或受不當干擾。但裁判官指,搜身室內只有 3 人,同時關上門,背囊理應在胡的視線範圍之內,認為辯方的說法沒有證據基礎支持,純屬臆測。
辯方又指,胡點算背囊內物品後,將資料記在一張廢紙上,「我記事冊唔得閒 update,將資料寫喺紙上,方便我核對用」,其後把紙張銷毀。裁判官相信,胡一度循「拾獲財物」及「證物檢取」方向作紀錄,故接納其解釋。辯方又稱,胡在開審前半年,才補錄背囊內除涉案證物外,還包括一塊灰色布,質疑他是為了插贓嫁禍。胡庭上同意,沒有在主問期間主問提及此事,並稱「你(辯方)會問我㗎啦!」
裁判官強調,作供並非記憶力測試,考慮到案發至開審接近兩年時間,故可以理解胡的說法,認為不代表他不誠實或作供時迴避。裁判官又指,在另一警員見證下記錄證物是為防插贓嫁禍,雖胡沒有以恰當方式處理,亦沒有及時把證物放進證物袋,但看不到證物有被干擾,或被不誠實處理。至於後來補錄的灰布,裁判官指當時背囊內有兩張紙巾,同樣可用作生火,故不認為胡須以灰布誣陷被告。
官:被告不找銀包、加入逃跑 做法不合理
至於被告的自辯,裁判官指出,他在廣場丟失銀包後,從未向詢問處查問,甚至沒有留下聯絡方法,而他當時中六,並非目不識丁的人,故認為其做法不合理。裁判官又指,被告自言衣著有別於一般示威者,但他竟然只因聽到有人叫囂、防暴警進場,便加入不認識的示威者群一起奔跑,做法同樣有欠合理。
裁判官最後指,一般市民不會在無特別原因的情況下,帶同易燃液體出街,以當時社會環境,相信被告是用作汽油彈或阻燃,加上他被捕時戴著一隻勞工手套,亦有打火機、紙巾等物品,遂裁定他有意圖使用並損壞他人財產,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 27 日求情和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何駿賢( 18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荃灣廣場外的海盛路,管有一個膠樽載有 144 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180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 0.02 克疑似二氧化矽固體;管有 1 個玻璃樽載有 130 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7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 0.61 克澱粉固體;以及管有一支噴漆,意圖使用上述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編號:WKCC24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