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焌熙

去年 8.31 太子事件八個月,28 歲文員被指接載義務記者到旺角時遭警員截停,期間無視警員指令,將私家車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上檢獲一把「改裝雨傘」。文員被控危險駕駛及阻差辦公罪,綽號「司令」的網媒記者曾焌熙則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兩人早前裁定罪名成立,今(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香淑嫻指,文員報告正面、深切反省,判監禁 8 周;記者則毫無悔意,加上涉案物品可有嚴重殺傷力,判監禁 8 個月,拒絕他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求情時指,首被告獲家人、上司支持,還押期間有深切反省、願意承擔後果。現時 29 歲的次被告則經營 Facebook 網台,收入來源是觀眾「課金」,每月約 1 萬元。辯方強調,當日雖然是 8.31 悼念日,但實際沒有發生群眾活動或非法集會,他被捕地點亦非接近示威現場。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首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還押期間深切反省,就阻差辦公罪判監禁 4 周、危險駕駛罪判監禁 8 周,同期執行共判監 8 周。另外他須強制停牌 6 個月,及強制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官拒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至於次被告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認為他過往有定罪紀錄、毫無悔意,雖然涉案的武器當時放在車尾箱,惟一旦使用可造成嚴重殺傷力,量刑起點是監禁 9 個月,考慮被告未婚妻上月小產,基於人道立場額外扣減 1 個月,判監 8 個月,拒絕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兩名被告依次為陳棟材(28 歲,文員)、曾焌熙(29 歲,無業),同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兩人於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 21793 秦偉明及警員 18434 林浩翔。

陳另被控危險駕駛罪,指他於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曾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攜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兩傘。

案件編號:WKCC 37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