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家健冤案】師爺不是授權人員 核實律師樓職員刑事紀錄 律師會需與警商討
明報今天( 15日 )有以下的報道:「法律界人士表示,只有大律師、律師及獲律師會授權文員才可進入法院羈留室見被告,親友並不能進入,懲教署職員會檢查進入者是否在授權文員名單,而律師會視乎經驗及案底紀錄批核授權文員;以他了解 Paul Chan 在2017年相關時段是授權文員。」
以上的說法並不太正確。第一,案中的有關「師爺」事實上並非「授權人員」,他當時只是一所律師行聘用的職員。第二,據我了解,當年以至現時關於為法律事宜探訪被羈留人士的安排,在法院的羈留室及在懲教署管轄的院所有具體分別。前者相對較為寬鬆,只需要有律師或大律師陪同,律師樓的一般職員便可以一起進入,但後者卻要求所有進入的人是大律師、律師、見習律師/大律師、或律師會的「授權人員」。因此,案中的有關「師爺」進行的探訪都是在大律師陪同下在法院的羈留室進行。
我主要是在「象牙塔」中工作,對律師行業日常具體運作認識有限。但據我有限的了解,相信漏洞並非在於律師會審批律師樓「授權人員」的安排,因為審批程序非常嚴謹,過往有不誠實案底記錄的人相信無法通過審批。我相信主要漏洞是關於非「授權人員」的一般職員,雖然《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3)條規定律師樓不能夠在沒有律師會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僱用或支付酬金予據他所知是裁定犯了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罪行的人」,但似乎沒有實質有效的執行機制去核實律師樓一般職員過往是否有不誠實案底的紀錄。故此只要有關人士並非在任職律師樓期間觸犯刑事案件而留有案底,只要他聲稱自己過往沒有不誠實案底的紀錄,律師樓或律師會一般而言是沒有方法去核實該人以往案底的紀錄。我相信解決方法可能是律師會需要與警方商討安排協助核實律師樓聘請的職員過往是否擁有不誠實案底的紀錄,就像其他專業(例如註冊教師)一樣,以有效執行《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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