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足球隊前門將梁卓長

前年 10 月元朗衝突中,香港足球隊前門將梁卓長疑因高呼「警察加油」,與在場人士爭執扭打。45 歲男子事後被控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案件今( 1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水佳麗在小休後循例提醒,梁仍在宣誓下,須繼續說真話,遭梁質疑是否在暗示甚麼。梁又在作供時舉手質問,「畀著(事主)係你親人、仔女,唔好理佢之前做過啲咩,點解要咁對我哋香港人呢?」控方提醒他是以證人身份出庭,不應在法庭發表任何意見。

事主稱被告突然施襲

現為港超元朗足球隊守門員教練的梁供稱,當晚約 9 時半,他獨自步行至元朗福康街乘小巴途中,聽到附近有人高喊口號。突然被告從後施襲,梁見狀避開。惟對方再次揮拳,梁遂以右手抵擋,並警告「你唔好再打埋嚟啦,如果再打我會還手!」梁稱,見對方未有停手,只好在潛意識驅使下還擊,「除非我無潛意識㗎啫」。

梁說,此時轉念一想,如繼續與被告糾纏,恐怕會被其他人襲擊,故跑向小巴站,希望可以擺脫他。但被告緊追其後,出手叉其頸胸位置,然後在小巴站欄杆旁雙雙倒地。梁順勢控制被告後,向圍觀的記者等人表明,自己是元朗人,剛剛下班,不知被告為何出手施襲。及後,有人「有意無意」把梁拉後,讓被告得以扭轉劣勢。

被告隨即大叫「係佢(梁)講㗎啦!」眾人紛紛加入戰團,致梁嘴唇、鼻、臉、手及腳多處受傷,須送院治理。梁強調,他與被告互不相識,事前沒有過節或債務糾紛,故不知道為何會遇襲。

辯方:事主或涉公眾打鬥 控方:已考慮哂所有情況

現場多個片段顯示,兩人先在福康街互毆,後追至小巴站欄杆,並倒地糾纏。其間梁表明「我啱啱放工,佢打我唔知做咩事,我經過㗎咋!」被告數度用左手擊向他鼻、嘴等部位。兩名黑衣人未幾介入,分別腳踢其頭及向腿部批踭。數名旁觀者上前把眾人分開。梁和被告事後均有流血。

播片及盤問期間,辯方稱片段除拍攝小巴站事件外,亦捕捉到兩人在福康街互毆,梁繼續就此部分作供,或招致被檢控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故要求法庭給予警告。控方回應指,「呢個事件咁耐,(檢控前)已考慮哂所有情況」。裁判官認為,辯方理應一早提出有關申請,現階段沒必要作警告。

事主質疑官提「繼續講真話」有所暗示

梁一度質疑,裁判官在小休後提醒,他仍在宣誓下,須繼續說真話,是「有所暗示」。裁判官澄清只是循例提醒,且每一次都會這樣做,「你並不是例外」。在主問期間,梁舉手發言指「香港法官、各位陪審團、各位嚟旁聽嘅人士,畀著(事主)係你親人、仔女,唔好理佢之前做過啲咩,點解要咁對我哋香港人呢?點解會咁樣呢?」控方聞言提醒,他是以證人身份出庭,不應在此發表任何意見。

辯方指出,兩人抵達小巴站前,曾在福康街糾纏近 8 秒,其間周遭只有零星途人,梁有合理機會及空間逃走,但卻沒有這樣做,反而以過份武力還擊。梁強烈否認,解釋如逃跑的話,很可能會遭被告從後拉扯及襲擊,其他人亦可能趁梁跌倒,上前施擊,造成嚴重傷害,甚至危及性命,又反問「你敢唔敢假設會無事?」

辯方質疑事主還擊力度遠超自衛

辯方續指,片段顯示梁先動手,且他還擊的力度相當之大,遠遠超越自衛。梁認為,力度大小因人而異,重申「我先係受害人」,「由始至終係佢(被告)糾纏我,我擺脫唔到佢」,才揮拳自衛。梁說到達小巴站前,曾遭被告擊中臉部,致鼻骨撕裂,隨後被黑衣人腳踢,令傷勢進一步加劇。辯方質疑,梁的醫療報告內並沒有提及此傷勢。梁解釋當時因不想留院觀察,故沒有向醫生反映,「睇完基本嘢」,就自行離去。審訊明早繼續。

本案兩名被告陳元雄( 45 歲)及龐梓賢( 24 歲,倉務員)同被控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10 月 26 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外襲擊梁卓長,對其造成身體傷害。陳今早欲承認普通襲擊罪,但不獲控方接納;龐早前認罪,被判囚 4 個月。

案件編號:TMCC37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