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籍女子被控行人疏忽脫罪 入稟向鄭若驊等5人索償600萬元敗訴 兼付 90 萬訟費
尼泊爾籍女子於 2016 年被指行人疏忽而遭檢控,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審理案件長逾 90 日後始裁定女子無罪。女子其後入稟高院,控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涉案警員及外聘主控等 5 人,指他們涉惡意檢控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要求賠償共約 600 萬元。案件經審訊後,高院法官歐陽桂如今裁定女子敗訴,並須向 5 名被告支付共逾 90 萬元訟費。
原告為尼泊爾籍的 Thapa Kamala,五名被告依次為警員湯銘基(譯音)、警署警長張少華(譯音)、先後以外聘形式擔任主控的大律師 Francis Haddon-Cave 及關文渭,以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
法官歐陽桂如於判詞中指,原告入稟索償的行為是對刑事審訊最終結果作出間接攻擊 (collateral attack),屬濫用程序。法官指就原告針對五名被告的惡意檢控的指控均不成立,原因包括涉案兩名警員均非檢控者,他們的行為並沒有影響律政司司長就是否檢控原告作獨立判斷,亦無證據顯示警員可預知案件的發展。
法官:外聘主控無權終止涉案程序
法官又指,外聘主控大律師 Francis Haddon-Cave並沒有權力終止涉案程序。至於其後接手案件的外聘大律師關文渭,法官指即使關發現並無原因繼續檢控,所造成的損失亦非關所能預計,並指原告如認為可就相關事宜作出申索,亦應於刑事案件中的訟費申請中作出,而非本案程序。故原告針對律政司司長的指控亦因此不成立。
至於原告指各被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指控,法官亦指全部不成立。法官指原告並無證據指出兩警員知悉或可預計,案件可能對原告造成的損害。而兩名大律師為外聘主控,並不屬於公職人員,故針對兩人及律政司司長的指控亦不成立。
法官最終決定,原告須賠償兩警及律政司司長訟費共約20.7萬元,及兩名大律師的訟費共70萬元。
案件編號:HCA 8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