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8 月 5 日,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於荔枝角收押所登上囚車。

首宗國安法案件,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即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早前裁定被告唐英傑(24歲)「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判囚共9 年。根據法庭文件顯示,唐已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三名法官早前於裁決時,首次裁定「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在本案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情節嚴重 」 6.5 年起點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庭指本案屬於「情節嚴重」,因唐故意違反警員指示衝擊防線、故意選擇在 7.1 回歸日犯案,以及犯案日是《國安法》生效後首天等,行為明顯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故意吸引公眾注意。法庭同時接納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的最差,因被告單獨犯案、口號只屬一個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一般性呼籲(general call) 、以及被告沒有向公眾宣揚任何詳細計畫,故採納 6.5 年作起點。

恐怖活動罪 8 年起點

就「恐怖活動罪」,法庭認為本案屬第 24 條下的「其他情形」,而被告在此控罪中的行為,涉及宣揚分裂國家的訊息,屬加刑因素。法庭認為,本案中警員所受的傷雖然不輕,但也不構成「重傷」。因此,法庭決定不採用而「致人重傷」類別作量刑,遂根據「其他情形」類別,以 8 年作量刑起點。法庭最終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決定兩罪的 2.5 年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9 年。另加 10 年停牌令,與監禁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CACC17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