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 上環】17 歲認暴動男生 10 月判刑准保釋 官:比你擔保唔等於會輕判
前年 7 月 28 日,上環爆發警民衝突,44 人被控暴動罪,分三案處理。最後一案原有 17 名被告,案發時 17 歲、現年 19 歲的男學生早前承認暴動罪。案件押至今(17 日)求情,法官練錦鴻押後案件至 10 月 30日判刑,被告准以現金 5000 元及 2000 元人事擔保外出,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每天到警署報到等條件。法官強調,批准保釋不代表判刑上有一定取向或是會輕判。
散庭後,被告數名女親友在庭外嚎哭,表示「冇諗過」被告今天可獲保釋。
法官練錦鴻甫開庭稱,想在審訊結束後一併處理判刑。辯方聞言表示,個人認為押後判刑對被告較不利,指若法官同意判被告入勞教中心等,被告可即時服刑,無須等待。但他指被告亦希望可在案件審訊後一同處理判刑,故不得不贊成法官的做法。
官:不如你試下說服我 (保釋)
法官問及今天是否有保釋申請,辯方回應,無意申請,並笑言「咁樣太大膽啦」,但法官稱「好多人都好大膽,不如你試下說服下我」。法官最終批准被告保釋外出,押後案件至 10 月 30 日判刑。法官強調,案件嚴重,批准保釋不代表判刑上有一定取向,「比你擔保唔等於會輕判」,又稱被告夠年紀可判處監禁 5 年。
被告自今年 6 月 7 日起還押,至今已被扣留逾 2 個月。其保釋條件由還押前的 1000 元現金擔保增至 5000 元現金,以及 2000 元人事擔保,另須每天到警署報到,期間不得離港、須居住報稱地址及遵守宵禁令。
被告承認多次於人群前排手持磚頭
被告早前承認的案情指,他於案發當晚 9 時 26 分,手持紅色水桶身處示威人士前排。其後,他多次手持磚塊及透明雨傘,又用紙皮當盾牌,一直在人群前排。晚上 9 時 40 分,警員許庭魁在文華里寶軒酒店外制服被告,15 分鐘後拘捕他。
被告當時穿著黑衫褲、黑鞋及黑色背囊,戴黃色安全帽,戴透明眼罩、灰色過濾式口罩,以及灰色手套。他另遭搜出一部黑色相機,內含 16 張相片,當中 6 張拍攝了干諾道西近西邊街,餘下 3 張拍攝了干諾道中近文華里的狀況。
被告何栢耀(17 歲,學生)與另外 16 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於上環摩利臣街及文華里之間的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82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