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襲前港足梁卓長囚半年 求情稱兒癌症復發衝動犯案 遭官斥責
前年 10 月元朗衝突中,香港足球隊前門將梁卓長疑因高呼「警察加油」,與在場人士爭執毆鬥。45 歲男子被控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今( 18 日)被裁定罪成,判監 6 個月。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兒子案發時淋巴癌復發,正輪候骨髓移植,被告在此情況下衝動犯案。但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認為「就算借酒消愁,都睇唔到同『私了』扯得上關係,有心情就照顧你個仔啦!」
裁判官隨後詢問,被告兒子狀況須否社署跟進,被告表示不需要。辯方申請保釋以候上訴,但遭拒絕。旁聽人士紛紛大叫「頂住呀!撐住呀!」被告見狀揮手示意。
裁判官表示,案發時社會動盪不安,處於極度分裂的狀態,當晚有人在元朗聚集,甚至乎出現「私了」,警方因此施放催淚彈驅散。從現場片段可見,被告與梁素未謀面、互不相識,但他突然衝向剛下班的梁,繼而揮拳。梁見狀避開及擋住首兩拳,並警告「你唔好再打埋嚟啦,如果再打我會還手!」但被告繼續施襲,梁遂自衛還擊。兩人一路沿福康街糾纏至小巴站,隨後分別有途人勸阻,亦有黑衣人趁機加入戰團,雙方流血收場。
官形容被告「死纏難打」 讓黑衣人有機可乘
裁判官認為,由於被告無故施襲,故梁絕對有權自衛,亦不認為梁有使用過份武力。裁判官不同意如辯方所述,梁在福康街還擊時,有機會逃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形容成件事是被告「死纏難打」,鍥而不捨地追打梁,即使及後有途人強行分開他們,被告仍不肯就範,把握機會繼續施襲。片段清楚顯示,兩人雙雙倒地後,被告至少 5 次拳擊及批踭,擊中其臉部等位置,傷勢亦與醫療報告脗合。
裁判官續指,當時社會上很多人不理性,以為「捉到路」,便發展至暴力事件,又強調,法庭並非活在象牙塔之中,透過每天的新聞報道,見到仇恨、喪失理智的場面。而事實上,黑衣人的確有襲擊梁,他們之所以有機會得逞,正正是因為被告騎在梁身上,令他們有機可乘。
裁判官又指,雖然梁在回答辯方問題時有一定困難,但大部份證供得到片段支持,故不影響法庭對他的評估,裁定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至於被告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聲稱自衛一說,裁判官稱會毫不猶豫地拒絕,重申他就是施襲者,他及梁的傷勢均由被告自己的行為造成,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兒子案發時癌症復發
辯方呈上求情信指,被告與離婚的妻子育有一子,案發時兒子第二次淋巴癌復發,正輪候骨髓移植。裁判官打斷謂「個仔有病,等緊骨髓移植,就算(被告)借酒消愁,都睇唔到同『私了』扯得上關係,有心情就照顧你個仔啦!」辯方解釋,其家庭狀況不容許被告親自照顧兒子,望法庭考慮到其衣著打扮,相信他是一時衝動下犯案。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過往有兩次同類案底,可見他有暴力傾向,且正正是因為被告,才會誘使其他人,不由分說地參與一些毫無意義的襲擊,並斷言拒絕考慮社會服務令。裁判官直言,社會上各人有不同意見乃屬正常,但是否每次遇上意見分歧,便要如被告瘋狂般施襲?
官:社會係文明,但仍有好多不文明事情
裁判官續指,「呢個社會係文明嘅,但都有好多不文明嘅事喺度發生,事實上應該羞愧,隨便嘅暴力,隨便嘅施襲」,故判刑需具阻嚇性,「如果唔係個個出去意見唔同就打你,會天下大亂,不明白何謂彼此尊重」,反問「人嘅可貴去咗邊度?」由於不能與同案被告的判刑相差太遠,遂判囚 6 個月。
本案兩名被告陳元雄( 45 歲,運輸業)及龐梓賢( 24 歲,倉務員)同被控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10 月 26 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外襲擊梁卓長,對其造成身體傷害。陳欲承認相對較輕的普通襲擊罪,但不獲控方接納;龐早前認罪,被判囚 4 個月。
案件編號:TMCC37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