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鐳射筆 17 歲男學生罪成還押候判 一度感不適須休庭
前年 9 月 8 日有網民發起遊行至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一名案發時 17 歲的男學生被搜出鐳射筆,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王證瑜今(18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成,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3 日判刑,以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被告聽取裁決後一直低頭及緊握雙手,並一度嘆息,其後疑有不適,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希望休庭。據了解,被告休庭期間往洗手間嘔吐。
辯方早前於結案陳詞中提出數個爭議,包括第一,處理證物警員 8259 羅偉成同意因證物多,有機會處理證物上出錯,卻肯定此案證物無錯,前後矛盾;第二,羅曾涉弄丟同晚其他被捕人士證物,或與本案同一系列證物「撈亂」;第三,羅先稱將本案證物放在私人櫃桶,後在庭上改為大櫃,質疑其改口供等。
裁判官於判詞中指出,羅警稱證物多有出錯機會是「理論上」,說本案證物無出錯是「實際上」,故無矛盾。而羅警處理其他被捕人士證物情況,「唔自然代表佢處理本案證物情況」,故不同意辯方說法。至於羅警在書面供詞中寫到本案證物存於私人櫃桶,後於庭上指放在會議室大櫃,裁判官接納羅警說法,指書面供詞是交代概括情況而非詳情,而他有詳述處理證物方法,包括將證物放入證物袋、頭中尾位置對摺再落釘、只有他保管鎖匙等,「所以佢係有妥善保管(證物)。」
裁判官亦指出,被告的鐳射筆經專家證人盧永楷檢驗後,證在 60 米範圍內使用可使眼睛受傷。而案發當日約下午 5 時 50 分的控罪地點,警方曾多次被鐳射筆照射。被告當日亦被搜出防毒面具等常見示威裝備,裁判官表示被告必然有意圖參與示威及使用該支錨射筆,最終裁定他罪成。
裁判官指考慮被告年紀,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3 日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辯方申請將求情押後至取報告後,獲裁判官批准。
被告車靖,現年 18 歲,應屆文憑試考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中環雪廠街 10 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ESCC2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