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1 日西灣河發生交通警開槍事件後,大批市民在現場聚集。37 歲建築工被指伸手阻撓警員追截他人,早前承認阻差辦公罪,獲判感化 1 年。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向主任裁判官錢禮提覆核被拒後,再向高院申覆核。三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批准覆核,改判建築工人即時入獄 3 個月,稍後頒布詳細書面理由。

申請人為律師政司司長,答辯人為梁詠康(37 歲,建築工人),覆核申請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原訟庭法官李運騰審理。律政司早前不滿刑期過輕,於裁判法院提出刑期覆核,並建議即時監禁。主任裁判官錢禮駁回申請,維持原判。律政司其後再向高院申請覆核,最終獲批。

申請方:被告非途人、行為或令他人模仿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只考慮被告是途人,以及低估了案件嚴重性,強調被告當日並非只是途人,又指他當日不理會警方警告,更於現場停留,認為被告行為有可能令其他人加以模仿,情況或一發不可收拾。申請方認為,本案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有需要判即時監禁。

答辯方:案發過程短、無人受傷

代表答辯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陳詞指,被告當時只是推了警員一下,案發過程短暫、無人受傷,故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並無出錯。潘又強調被告現時已完成逾8成感化令,即已接受感化 10 個月,並曾參與指定課程等。

被告梁詠康(37 歲,建築工人)被控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警員龍家和及其隊員。

案情指,前年 11 月 11 日西灣河交通警開槍事件後,警員在西灣河文娛中心附近拉起封鎖線。當時有市民聚集,又向警員叫囂,其中一名張姓男子指罵警員。警長龍家和見狀上前制服張,被告伸手擋住警長,跟隨張逃跑。警長其後制服張,被告推開及捉住警長欲分隔兩人,惟終遭制服。

案件編號:CAAR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