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灣仔】被控管汽油彈 兩男罪成明判刑 26歲男子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5 名年青男女被指前年 11 月於灣仔一單位內藏逾百枚製成及半製成汽油彈,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 。其中 3 男不認罪受審,案件今(18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葉佐文指,首被告鄭錦輝被閉路電視拍下將一個發泡膠箱帶上涉案單位,而警方破門時該箱內有 27 支汽油彈,一些製作材料和工具。第五被告黃建棋則在一個載有 32 支汽油彈的籃中,其中兩支留下掌紋,遂裁定兩人罪成,還押至明早(19 日)判刑。
至於第三被告丘建威,法官指控方沒有任何證供證明他管有單位內的汽油彈或材料,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首被告返回羈留室前,向女朋友說「等我出嚟結婚」,女朋友回應「等你出嚟嫁畀你」,首被告回答「好呀」。
法官信納警方破門入屋前有表露身分
法官葉佐文裁決時指,控方檢控立場在於部分物品留有被告的 DNA、掌紋或指紋,以及在警方破門進入時跳到下一層樓畏罪潛逃。辯方則提出 5 項爭議,包括警方破門時有否表露身份、單位內證物有否受干擾、被告有否逃走及 3 被告是否管有單位內的物品等
就警方有否表露身分,法官信納當日破門入屋的警員稱,警方有先在門外大聲呼喊表露身分,指雖然警方大叫會引來疑犯逃走或引致襲警等情況,但當時警方已帶備破門工具,可快速破門進入,各被告理應難以在短時間內逃走。
官:警於被告不在場下搜證「不智」 但沒干擾證物
辯方在審訊時曾指當日下午 5 時許至 7 時許期間,警方曾稱單位狹小,要求案中 5 名被告站在後樓梯等待,讓警方鑑證人員入內搜證。法官認為,警方的做法確屬「不智」,缺乏應變能力,但也沒有證據顯示單位內證物曾受干擾,而且辯方指出的時間,是各被告已在警方陪同下進入單位指出個人物品後的時段,若警方真的這時段下手,會很容易讓被告發現。
法官指,警方若要插贓嫁禍,大可在破門後各被告正在逃走中的半小時進行,但若真如此,警方既要避過閉路電視,又要在不被發現下將數量眾多的物品搬上單位,難度相當大,故認為警方沒有干擾證物的動機。
被告曾跳到下一層 官:畏罪逃走
法官指出,控方呈堂的兩段影片,雖拍到有 5 人從涉案單位躍下至下一樓層,但沒清晰拍攝到他們的容貌。第五被告自辯時透露他們確有從單位跳下逃走,辯方亦無質疑這點,加上已確定警方當時曾表露身分,故肯定他們是逃避警察。
至於是否因管有汽油彈而逃走,法官認為,警方在單位內搜出 4 支伸縮警棍,當中 3 支驗出有首被告的 DNA ,剩下一支有第三被告的 DNA,加上警方當時是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兩人,因此控方未能排除二人因管有警棍而畏罪逃走。
不過第五被告,法官指他雖然聲稱害怕有人上門算帳而逃走,但他在逃跑後沒向任何人求助,例如下層單位的外藉男子、大廈保安、警方等。法官認為,他必然聽到警方表露身分,隨後警方也在兩支汽油彈上驗到他的掌紋,故此他除了擔心管有汽油彈外,沒有理由逃走。
閉路電視見首被告攜發泡膠箱到大廈
控方呈上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看到首被告案發前曾攜同不少物品上樓,當中包括一個發泡膠箱及一個灰色籃。法官指,比對實物及截圖後,確認單位內的發泡膠箱與首被告拿著的同款,而警方破門時,該箱裝有 27 支汽油彈,箱的蓋則墊著一個裝有 22 毫升柴油的容器、泵及膠管等物品,因此裁定首被告管有該些汽油彈及材料。
法官特別指出,單位內發現 3 個灰籃,盛載的物品分別為 32 支汽油彈、32 個裝有廢棉的玻璃樽及 57 個空樽,即使首被告當時帶同的灰籃不是裝著汽油彈成品,而是空樽,觀乎所有環境證供,也可以用作製造汽油彈。
官不信第五被告檢起玻璃樽問是否回收
其中一個灰籃裝有 32 支汽油彈,當中兩支留有第五被告的掌紋。第五被告曾自辯指兩度拿起該籃內的樽,問正在打機的第四被告這些樽是否回收。法官不相信此說法,指第五被告與第四被告本不相識,質疑他明知第四被告正在打機,兩度問此不相關的問題,因此唯一合理推斷,是第五被告處理汽油彈時不慎留下掌紋。
控方沒證據指控第三被告
法官最終裁定,首被告及第五被告罪成;至於第三被告,法官指控方未有提出任何證據,指控他管有涉案單位內物品或汽油彈,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鄭錦輝(22 歲,學生)、丘建威(26 歲,無業)及黃建棋(地盤工人,21 歲),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灣仔堅拿道西 10 號冠景樓一單位,管有 59 枚汽油彈、79 個載有白色廢棉的玻璃瓶、50 個玻璃瓶、約 4.6 公升內含柴油的淺黃色液體、約一公升內含異丙醇的無色液體、約 4.9 公升內含汽油的綠色液體、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
同案兩名被告被告莫禮滔及楊泳茹早前認罪,各被判囚 38 個月。
案件編號:DCCC 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