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一周年】女學生被指拍攝阻警搜身 警證供與片段不符
去年 7 月 21 日是元朗 721 事件一周年,大批市民在元朗及附近商場聚集,一名女學生被指不斷舉機拍攝,拒讓警員搜身,面對一項阻差辦公罪。案件今( 18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作供警長起初稱不記得有否怒斥「你唔放低部電話,就唔搜你身!」及「我必定追究私隱專員」等內容,但翻看直現場片段後,就改認有說過。警長解釋,為免出現不必要碰撞,及擔心同僚照片被放上社交媒體,私生活受影響或連累家人,故不斷要求被告放下電話。
被告遭懷疑藏非法工具
警長劉進業供稱,兩名同僚當時正截查被告馮仟惠(18 歲,學生),懷疑她藏有可作非法行為的工具,要求搜身。但被告情緒激動、大吵大鬧,言語間夾雜粗言穢語,說出辱警說話,又手持電話拍攝,強調不相信「黑警」,不會讓其搜身。劉遂勸被告冷靜,配合警方調查,並出示身份證。被告按要求出示後,未有把電話放下,繼續左右搖擺地拍攝。劉於是給予第二次警告,隨後以阻差辦公罪作拘捕。
辯方指出,劉先向報稱受阻的女警方子欣說「佢唔放低部電話,唔好搜佢身!」後向被告表明「你唔放低部電話,就唔搜你身!」又指「繼續播啦你!返差館見啦!」劉繼而警告「(將電話)袋落袋,你拍我嘅話,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警告,同我拉咗佢!」又稱「好啦,嗱!你依家錄住呢,依家套片上咗社交媒體,我必定追究私隱專員!」對於上述對話,劉一概表示沒印象或不記得。
警長看片後改口 認被告沒講粗口
惟被告拍攝的片段顯示,劉除喝斥上述話句外,亦謂「你唔合作嘅話,阻差辦公!」要求被告在兩分鐘內放下電話,並多次嚴斥「放低手!」被告則稱「身份證喺呢度,我無話過唔畀你哋」並指「搜身 Ok,你依家可以搜我身啦」但拒絕停止拍攝,因要「保障我人身安全!我唔可以確保你一陣會唔會擺嘢落我袋度!」劉看片後改認「依家有印象,有講」。
劉又指,他沒有就被告擔心人身安全一事,作出任何澄清,並承認被告在片中未曾講粗口或罵「黑警」,亦沒有嘗試逃走。至於方有否捉住被告,及被告有否抗拒其動作,劉均指沒有留意。劉解釋,之所以重複要求被告放下電話,是為了避免在搜身時有不必要的碰撞,同時擔心同僚照片被放上社交媒體後,影響私生活和牽連家人。
女警:沒在被告身上發現可疑物品
女警方子欣則指,因被告左至右晃動手上電話,如貿貿然上前搜身或會被擊中,「最起碼(被告)要垂低手」,同時沒有聽到她說可以搜身,故待返回警署後才搜查,最後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
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在結案陳詞指,沒有任何警員告知被告,拍攝會令警方無法搜身,故她並不一定知道,行為會構成阻撓,加上劉在查看片段後多次改口,可信性成疑。案件押後至 9 月 2 日裁決,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TMCC8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