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 7 時 45 分:補充申請保釋結果)

警方國安處昨( 18 日)拘捕 4 名港大學生會幹事及評議會成員,包括學生會前會長郭永皓、李國賢堂學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文學院學生會前外務副主席容頌禧及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他們經通宵扣查後,同被控一項「宣揚恐怖主義」罪,以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今午( 19 日)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原准其中一名被告保釋,但律政司隨即提出覆核,結果全部被告須還押。

聆訊期間,眾被告表現平靜,不時望向公眾席,偶爾低頭思考。他們得悉保釋被拒後,未有太大反應。

本案乃國安法實施以來,首次以「宣揚恐怖主義」作檢控。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聽取各方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 9 月 14 日及 10 月 15 日,以待警方檢視共 9 部電話、電腦及有關評議會會議片段,並拒絕給予郭永皓、杜林丞亨及張敬生三人擔保,只批准第四被告容頌禧保釋。

但律政司隨即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9H 條》提出保釋覆核,並要求按 9I 條規定扣押被告,以及通知司法常務官,在48小時內將被告帶至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法官面前處理有關申請。羅德泉遂按條例規定,下令所有被告還押。

容頌禧原准保釋   但不得居港大宿舍、參與港大學生組織

容頌禧原獲准以下列條件保釋:

1)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2)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3)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訪問
4)不得住在港大任何宿舍
5)不得參與港大任何學生會組織
6)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於 24 小時內通知警方
7)每天守晚 10 點半朝 6 的宵禁
8)交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特區護照及BNO
9)每星期往指定警署報到 4 次
10)不准離港
11)現金 5 萬元
12)母親 5 萬元人事擔保

羅德泉原拒 3 人保釋   准 1 人保釋

控方今派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四名被告分別由四名大律師代表,包括兩位具大律師資格的港大法律系教員,包括首席講師陳文瀚、教職員詹鋌鏘代表,另外兩名代表被告的分別是大律師魏俊及黃宇逸。

過往絕大部分《國安法》案件的提堂階段,均由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但本案則由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負責。此外,市民及記者以往旁聽《國安法》案件均須接受保安檢查,檢查隨身物品後才可進庭,但今次不設安檢。司法機構其後回覆查詢,指羅德泉都是指定法官之一。

4 名被告均報稱學生,分別為張敬生( 19 歲)、郭永晧( 20 歲)、杜林丞亨( 18 歲)及容頌禧( 19 歲)。他們被控違反《國安法》第 27 條,即於 2021 年 7 月 7 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交替控罪則指,他們在同日同地,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員。

眾被告暫毋須答辯,他們表現平靜。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 10 月 15 日,以待警方檢視 9 部電話、電腦及有關評議會會議片段。辯方反駁指,押後 8 星期未免過長,認為押後 4 星期較為適合。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最終訂於 9 月 14 日及 10 月 15 日再訊,要求控方在 9 月開庭時匯報蒐證進度。

上月 7 日,港大學生會評議會通過「感激 7.1 刺警案疑犯梁健輝」議案,遭港大校監、特首林鄭月娥等,批評聲明令人髮指、為港大感到羞愧。評議會隨後撤回議案,學生會幹事會亦立即辭職。國安處人員上月中持法庭手令,到學生會綜合大樓、《學苑》及校園電視辦公室蒐證,並帶走校園電視台至少一部電腦主機。港大校務委員會於本月初宣佈,所有參與當日會議的學生,均被禁止進入校園範圍及使用大學設施和服務,直至另行通知。

案件編號:WKCC329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