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4 月,一對姊妹及另一女子被指在炮台山一條行人天橋噴字,及被搜出噴漆等,兩姊妹同被控刑事損壞,女子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三人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王證瑜今(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各人罪成。辯方求情指,三人背景良好,其中兩姊妹來自單親家庭,姊姊 16 歲輟學成為經濟支柱,妹妹 10 多歲時則兼職幫補家計。另一女子畢業於「神科」計量金融學,畢業後即助養兒童,去年資助逾 1.2 萬元,案發後遭起底患抑鬱。 三人願提嚴苛條件保釋。裁判官聽取辯方陳詞後,僅說「庭警,帶佢哋入去(被告欄)。」

裁決後,兩姊妹代表大律師沈君浩向法庭申請休庭索取指示。兩姊妹回庭時雙眼通紅,手執紙巾不時抹淚。求情讀到被告背景時,三人不時強忍淚水,姊姊見另外二人情緒不穩,主動拍一拍她們以示安慰。裁判官其後指示各被告進入被告欄收押,有年長女親屬即抓住前方欄桿,散庭後步出庭外抽泣,需由另一親屬摻扶。

官屢批辯方無恰當引述證據

裁判官裁決時指,接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並多番強調及特別點名代表兩姊妹的大律師結案陳詞沒恰當引述證據,例如警方證人說「沒留意第一被告(妹妹)右手有否戴手套」,辯方卻說成證人「沒看見」等,要求辯方日後改善。

至於辯方質疑檢取背囊警員沒即時核對物品,便將背囊帶去橋的另一面,其後才與被告確認物品,期間或將不屬被告物品塞進背囊內,裁判官表示不同意,指「根本無明文規定要喺疑犯視線範圍內確認物品先」,斥辯方純屬揣測。

裁判官續指,警方證人將案發地點由電器道錯記成渣華道,並不影響事件可信性或可靠性,因為雙方對案發地點並無爭議,有關錯誤並非關鍵。

裁判官最後指,兩姊妹當日戴手套,背囊內有噴漆,必然屬有意圖;「神科」女子當日身處天橋,當時天橋被噴字,她的袋內有涉案噴漆,唯一合理推論是有意圖使用,裁定三人全部罪成。兩姊妹代表大律師沈大狀向法庭申請休庭索取指示。

官批兩姊妹代表律師不專業:唔係小學生勞作

重新開庭後,沈大狀呈上兩姊妹求情信,遭官批評該疊信件標註混亂、次序錯誤、沒有用合適文件夾妥善整理,直言「你唔專業,但法庭要專業」、「唔係小學生勞作」,要求他重新整理,並改為被告滕克恬先求情。

「神科」女子案發後遭起底患抑鬱

其代表大律師梁嘉善表示,被告被捕後遭「起底」,資料被上傳至 Telegram 頻道「暴徒檔案庫」,使其家人受騷擾、公司接到恐嚇信,致有抑鬱情緒,要見心理治療師及精神科醫生;又指被告「一直以來係上進、勤奮,為將來打拚嘅女孩子」,考入「尖子科目」計量金融學,並在中大進修碩士,事件或使日後不再有公司請她。

律師續指,被告熱心公益,在無國界義工定期服務 10 年,甫畢業即在世界宣明會助養兒童,金額由最初的 810 元,至去年年資助 12,150 元,形容被告仁慈、真心願為他人付出。

代表兩姊妹的大律師其後繼續求情,指兩姊妹自幼父母離異,與母親及大姊同住。姊姊 16 歲輟學成為家庭經濟支柱,妹妹 10 多歲時則兼職幫補家計。二人積極貢獻社區,獲區議員撰求情信,指姊姊幫助長者、派發防疫物資,妹妹為物資站義工、投稿地區報。她們均任服務業,案發時行業受疫情衝擊遭大幅減薪,對社會不滿以本案方式呈現屬個別事件,平日二人工作表現良好,更罕有地獲顧客撰寫求情信讚揚。另姊姊因案件要與男友擱置婚事。

三人願提嚴苛條件保釋被拒 官:庭警,帶佢哋入去(被告欄)

辯方提出願以嚴苛條件保釋,裁判官聽取陳詞後,僅說「庭警,帶佢哋入去(被告欄)」,並押後案件至 9 月 2 日,以索取三人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則暫不考慮。被告進入被告欄後,裁判官向三人表示案發時噴漆案猖獗,見不到三人有任何悔意,如判監會以至少 2 周為起點,「所以還押 2 星期唔會對你哋造成不公。」另指示兩姊妹須各付 550 元賠償予港鐵。

被告依次為林燕虹(24歲,侍應)、林瑋婷(29歲,售貨員)和滕克恬(26歲,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首、次被告同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她們被指於 2020 年 4 月 6 日在炮台山站 B 出口附近損壞行人天橋。滕克恬則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該行人天橋。

案件編號:ESCC19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