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襲前《壹週刊》記者 兩男女脫罪 官:事主講法誇張失實
前年 12 月 9 日,有網民發動「大三罷」,時任《壹週刊》攝影記者到黃大仙港鐵站採訪時,疑遭親政府人士包圍,被人扯記者證及損毀攝錄機等。事後兩名疑施襲者被捕,二人早前否認兩項普通襲擊及一項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鄭念慈今(20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二人罪成不成立,指事主的講法誇張失實,令人難以置信,不能接受其證供;但認為男被告的手部動作具自招嫌疑,故拒批訟費。
兩名被告散庭後在庭外與友人均表示,「正義必勝」,男被告說,「每樣野都會有誤解、有誤會,個記者都係好可憐嘅人,點解佢唔將事實講出嚟,唔認真啲睇清楚,求其指一、兩個人話有罪,令我哋受到傷害。」
身穿前方印有中國地圖及「中国 一点都不能少」字樣、後方印有「犯我中华者 虽远必诛」上衣的女被告亦稱,本案令她「長時間受到傷害」,強調自己從來沒有撞到事主,並笑言「我咁嘅身形點樣襲擊佢」。
官:事主證供多次「前言不對後語」
控方一共傳召 4 名證人,包括事主林金展、3 名負責拘捕及事後到場調查的警員。裁判官考慮所有證供後,認為3 名警員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惟本案的關鍵證人林金展的講法誇張失實,令人難以置信。
林早前供稱,當日發生的肢體碰撞為有人先拉扯他掛在頸上的記者證,男被告其後爭奪他手上的攝錄機以及女被告撞向其手臂。就實質傷勢,林表示其右手疼痛、左手也有流血擦損,指自己從來沒有提及右手手腕受傷。惟裁判官指出,林的醫療報告僅顯示其右手有腫痛,而根據錄影片段、證人供詞以及兩名警員庭上作供,林當時均有表示其右手手腕扭傷。
裁判官另指,林在主問時提及一名中性打扮人士拉扯其記者證,但片段中卻顯示拉扯其記者證的人為身穿紫色上衣身形高大的男子,明顯不可能會誤以為中性人士;又指林在庭上堅稱從未向警方提及「黑社會」三字,但兩名警員均確認林曾表示無法辨認拍攝對象的身分,不知道他們是便衣警察或黑社會。
針對女被告的襲擊行為,裁判官指出,林於主問階段供稱女被告撞到他的右邊手臂,但翻查其證人供詞,當中則是寫撞到左邊肩膀,警員作供時亦同意林曾聲稱女被告兩度撞向其肩膀。裁判官直言林「左右不分」,批評他的說法多番出現「前言不對後語」,並與警員記憶不同,認為左右碰撞不應因案發時隔太久而混淆。
男被告動作具自招嫌疑 拒批訟費
裁判官表示,不爭議的錄影片段記錄了雙方衝突,男被告顯然有在鏡頭前伸手,但無法確定當時男被告是想阻擋鏡頭或是想搶奪攝錄機。裁判官認為雖其動作吻合事主所稱的「旋轉」及有相當力度,亦不能肯定其動作一定會令事主受傷、損壞該攝錄機。
裁判官續言,由於不能接納事主的證供,不相信其證供為「真話」,畫面只是顯示了男被告有可疑動作,亦無法得知事主與女被告是否真的有肢體碰撞,或確定碰撞到的身體部位,故所有罪名不成立。男被告提出訟費申請,裁判官以其手部動作具自招嫌疑為由拒批訟費。
被告依次為羅劍光(55 歲,運輸工人)、黃雪琛(22 歲,售貨員),各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兩人被指於 2019 年 12 月 9 日,於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港鐵站月台,襲擊男子林金展。羅劍光另被控一項刑事損毀,指他於同日同地,損壞一部屬於林金展的 Sony 牌子攝錄機。
案件編號:KCCC105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