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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10 月荃灣衝突中,兩青年被指在華都中心,拒抗且拳毆警員,及後疑遭搜出剪刀、丫叉等物。兩人否認襲警及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5 罪,案件今( 20 日)在沙田法院續審。裁判官彭亮廷剔除控罪中的汽油彈等物後,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辯方在結案陳詞指,案中兩個背囊不止一次被搶走,亦有數分鐘沒有任何警員看管,甚至一度在走廊消失,猶如「消失的背囊」,或遭不當干擾。辯方又指,報稱受襲的警員根本認不出首被告,更坦言「(與施襲者的)面形完全唔同」,傷勢亦與醫療報告不符,加上在場數警證供有分歧,故理應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將於 10 月下旬裁決。

裁判官拒絕接納兩罪中的三支汽油彈,和外面有兩根火柴的玻璃樽內藏輕質石油蒸餾液及混合固體呈堂,並行使權力把兩罪修改,其後裁定所有控罪表證證供成立。兩被告不會自辯,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控罪經修訂後,容俊熙( 20 歲,大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荃灣華都中心一樓 58 號舖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子、四個打火機及一把剪刀,並襲擊高級警員馮偉豪及警員林詠超;冼家權( 27 歲,工程師)則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丫叉、一些金屬珠、一支行山杖、一個火機及一把剪刀,並襲擊高級警員馮偉豪。

辯方:背囊有數分鐘無人看管

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指,當時現場情況混亂,警員 11869 在檢取懷疑屬於冼的背囊前,圍觀人群不止一次把背囊搶走。再者,警員曾一度把背囊放在走廊,至少有 4 分 54 秒無人看管,證物很可能被干擾。駱續指,該警員具 9 年以上經驗,卻沒有把搜出黑色小袋內藏金屬珠一事,記錄在記事冊及供詞上,質疑金屬珠究竟從何而來,是否屬於冼。駱力陳,案中物品在本質上不屬於攻擊性武器,加上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冼傷人意圖,理應裁定此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冼有否襲警,駱指高級警員馮偉豪和警員林詠超,均指是冼先施襲。但如馮當時只是把手搭在其肩膀,冼為何會無故連毆其右面 3 拳,可見兩警說法十分牽強,亦與醫療報告中的傷勢不符。駱又指,馮表明警察身分時,究竟冼是先反問「你話係就係呀?」後打他,還是邊問邊打,冼沒有清楚交代。

辯方指警無法認出首被告

代表容的大律師潘兆斌指出,馮報稱右面被擊中及咬胸,但眾多警員均沒有提到是容所為,甚至去到庭上作供,馮只能認出冼有施襲,但無法認出容,更坦言「(容與施襲者的)面形完全唔同」。潘又指,在場警員理應把專注力放在兩名被告身上,但他們只能提及馮有展示委任證,無法說出從何取出、如何手持,甚至委任證後來的下落等。

潘強調,馮沒有掛上委任證,且以便衣當值,容在電光火石之間,或誤以為他是惡意施襲者,從而作出反擊。潘另稱,有個別警員起初指,疑似屬於容的背囊與冼的背囊十分相似,故這點疑點重重。潘又稱,不少鏡頭捕捉到大部分走廊位置,卻沒有看到背囊,猶如「消失的背囊」,足以讓人干擾背囊之內的證物。

官一度問應否修改控罪

潘形容,案中物品可用於勞作,且控罪以《公安條例第 33 條》提告,而非《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換言之必須證明傷人是唯一意圖。即使法庭最終裁定物品與示威有關,可作堵路、摧毀財產等,冼理應可技術性脫罪。裁判官聞言詢問,是否應行使權力修改控罪。潘解釋,即使物品有不法用途,同樣可作清白之用,加上去到審訊尾聲,相信控方已有周詳考慮,如現時修改控罪,恐對容不公平。案件押後至 10 月 25 日裁決,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STCC377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