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20 日九龍遊行案,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 7 人,被指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7 人日前承認控罪,今(20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強調他們並無意圖鼓勵使用或使用暴力,相反從他們在記者會上的言論,可見他們強調和平、理性、非暴力遊行,惟法官胡雅文屢質疑 7 人明知遊行有暴力風險,仍繼續遊行。

梁國雄以及吳文遠的代表律師讀出由曾在香港工作,被僱主虐待的印傭 Erwiana 的求情信,Erwiana 指幸得梁國雄和吳文遠協助,支持她追求公義,讚揚二人致力為外籍傭工爭取權益,對社會有巨大貢獻,

法官押後至 9 月 1 日判刑,黃浩銘需還押。黃浩銘步入被告欄時向公眾席大叫:「大家頂住,唔洗驚!」

2019.10.20 九龍遊行

辯方指被告強調和理非   法官質疑

楊森庭上解雇代表律師,親自求情,強調香港是他至愛的家園,他會堅持自己的理念。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陳皓桓和梁國雄,求情時先簡述陳皓桓個人背景和梁國雄身體狀況。辯方讀出由曾在香港工作,被僱主虐待的印傭 Erwiana 的求情信,Erwiana 指幸得梁國雄和吳文遠協助,支持她追求公義,讚揚二人致力為外籍傭工爭取權益,對社會有巨大貢獻,又透露二人亦會出席傳媒和大眾都不關心、有關外傭權益的活動。

辯方眾代表律師均指,各被告無意圖使用暴力,相反,從被告在記者會上的言論,可見他們強調和平、理性、非暴力遊行,並呼籲參與人群和平遊行。惟法官胡雅文屢次質疑,所有被告明知遊行有暴力的風險,從他們在記者會上的發言便可以印證這點,但仍繼續遊行。辯方承認被告知道有暴力風險,但指根據當時的社會環境,暴力事件時有發生,被告真誠相信若有和平集會讓市民宣洩不滿,會減少暴力的出現。

望與其他集結案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其中何秀蘭代表大律師吳宗鑾指,何秀蘭是有名的「和理非民主派」,事實上她和其他被告在當日盡力控制情況,當原定目的地西九龍高鐵站被示威者破壞而關閉時,何秀蘭和其他被告更改路線,提早完結,就是為了讓和平參與者遠離暴力,何秀蘭亦在遊行完結後呼籲人們回家。辯方認為若將所有責任推予被告並不公平。

除了黃浩銘外,其餘被告都因 8.18 或 10.1 集結案件而服刑。除了黃浩銘和楊森,其他人希望本案部分刑期,能與之前集結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官問個人背景 黃浩銘拒提供:運動裏面,無我呢個個人

黃浩銘今親自求情,指承認違反「未經批准的政府」所訂立「未經批准的惡法」之下的「未經批准集結」罪,明言「不打算尋求法庭的憐憫」。黃浩銘講述對 2019 年示威的看法,直言對於當日的所作所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表明爭取民主普選,建設真正法治,追求公平正義,仍然是他的理想,「在這條路上,如有必要,我仍然會公民抗命」。

黃浩銘陳詞期間,有旁聽人士抽泣。他陳詞後,旁聽人士紛紛拍手。當法官胡雅文問他有沒有個人背景、家庭資料可提供時,黃浩銘搖頭回應:「喺(呢場)運動裏面,無我呢個個人」。(另見報道

7 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及吳文遠。首 4 名被告被控 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4 人亦各被控一項屬交替的「公告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傳票罪,指他們於同日在終審法院外,公告一個根據《公安條例》第14條警務處處長反對的公眾遊行,而該反對在上訴後未有被推翻。

除何俊仁外,其餘6人同被控一項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20 日在香港組織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以及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們被控的另一項交替控罪「公告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因而不用處理;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黃浩銘、楊森及吳文遠 6 人承認一項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們面對的另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獲存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 53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