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歲男子被指前年 10 月在大角咀一單位內管有多種可製作爆炸品的化學品,今(20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等共 3 罪,須還押至 10 月 19 日,待同案另一名被告的審訊完結後判刑。控方在案情指,單位內的化學品可製成黑火藥、鋁熱劑等,又指被告管有的航拍機可用作投擲小型汽油彈。法官李慶年形容單位為「戰術型的小型軍火庫」,要求控方下次聆訊時提供涉案爆炸品潛在風險等資料。

被告董上琳(23歲,無業) 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 3 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3 日至 15 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和鋁熱劑;在 10 月 15 日於大角咀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碳、鋁、銅、氧化鐵、蔗糖及鎂,及在同日同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毛巾、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劑、甲苯、6 個含汽油毛巾布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用的投擲裝置。

被告原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獲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法官形容涉案單位如「小型軍火庫」 辯方力陳只是非住宅用途

被告認罪及同意案情後,法官問控方在單位內發現的黑火藥總份量有多少,控方表示只在單位內找到 0.1 克。辯方回應指,0.1 克的製成品是微不足道,除此以外沒有其他製成品。法官李慶年聞言指,案情顯示,涉案單位猶如「戰術型的小型軍火庫」,內裡可處理「製作中」、「測試中」及「可供使用」的爆炸品,不能忽略。

辯方表示,警方只觀察涉案單位一天,並無長期觀察,難以判斷單位是一個軍火庫,而警方也沒有調查被告的網站搜尋記錄,例如有否搜尋如何製作炸彈等內容,因此軍火庫只是一個推測方向,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法官隨即表示:「你唔同意咁係咩?小型實驗室?咁我唔畀你認罪㗎喇喎。」辯方指應理解為非住宅性質,用以儲存及製造多種物品。

另外,控方表示現場搜出的化學品可製作 723 克黑火藥。法官聽罷指 「因為有 723 克,所以?」,並舉例指 5 克冰毒及 5 克大麻在罪責上也有很大分別,因此要求控方在案件再訊時,提供相關數量爆炸品的潛在風險及傷害等資料。

被告租用涉案單位不久遭警方監視

案情指,被告於 2019 年 10 月 3 日與業主簽訂租約,租下單位;該單位的大廈沒有閉路電視,亦沒有升降機。同月 15 日,警方對單位展開監察行動,被告晚上 7 時半,與另外一人離開大廈,警方觀察約 5 分鐘後,截停被告及表露身分,被告人試圖掙扎逃走,終被制伏,涉嫌「非法集會」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方在被告身上找到涉案單位的鎖匙,隨即到單位搜查,除搜出控罪所指的物品,亦找到兩部改裝的流動電話、兩個微型隱藏式 Wi-Fi 相機、多部無線電對講機、防毒面具連大量過濾器、一本載有大量與反修例示威相關筆記、封面有改裝氣體罐及滅火筒設計圖的藍色記事簿等物品。

警方之後到被告住所搜查,再搜出大量手提電話和對講機、23 把大小及長度不一的刀、3  支中式飛鏢、電線及五包硝酸鉀同放的煙餅、兩個手持式訊號裝置、兩枚煙霧訊號裝置等。

控方指航拍機可用以投擲汽油彈

控方在同意案情中指,被告及其他人在涉案單位工作,非作居住用途,製造及儲存多種物料及物品,而被告對單位內的活動知情,並在不同地方發現他的指紋及掌紋。

控方又指,於單位發現的化學品原料及其他物料可製成的爆炸品,例如黑火藥、鋁熱劑,以及有足夠原料製造的硝糖火箭等,皆可與單位內其他工具和物品一併改裝或使用,導致爆炸或煙火效果。控方又指,單位內的空中無人機和投擲裝置,可用以投擲小瓶汽油彈,而單位內高度易燃的液體、毛巾和玻璃樽等可製成汽油彈。

控方指,被告在單位亦有其他非法活動,例如將單位內的防護裝備、對講機丶手提電語等物品分發予他人在進行非法活動中使用。

本案另一有被告丁展峯(18歲,學生),早前表明擬不認罪,將於今年 9 月 6 日受審,預計審期 9 天。

案件編號:DCCC4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