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案發時只有 13 歲的男童,被指於前年 8 月 31 日在旺角堵路,隨後於港鐵太子站月台內遭警方截停,搜出自製燃燒彈及打火機各兩個。他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今(20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勳智指,被告在本案中非常主動參與,形容是「罔顧法紀及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最終判入教導所。

判刑後,男童一邊步入羈留室,一邊望向公眾席,多名旁聽人士向他大叫「撐住呀」、「保重呀」、「惜晒你呀」等說話。

被告患讀寫障礙過度活躍 望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在求情時表示,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內容正面,學校有留位讓被告服刑完畢後繼續就讀,雖然被告的成績平平,但操行不錯,望法庭可按報告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令他學懂守法的同時,不用離開校園太久。

法官姚勳智在判刑時亦有覆述辯方其他求情重點,指被告對自己的行為及事件令家人擔心感到後悔,明白家人在整宗案件兩年來受盡煎熬;被告父母、親姊、班主任等人的求情信中,也形容被告本性善良、活潑好動,只因誤交損友,才一時衝動犯錯,並提及被告雖患有讀寫障礙及過度活躍症,不過是校內舞蹈學會的出色成員。

辯方求情另指,涉案的非法集結屬低暴力,為時不長,亦並非早有預謀,至於兩個燃燒彈只是從被告的背包中搜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

官指被告主動參與集結「罔顧法紀」

法官指,重看案發影片及截圖後,認為被告非常主動地參與涉案的非法集結,包括曾手持雨傘、將發泡膠盒及磚頭等物品放在車路上,是前線的示威者。法官又指,雖然案件事發突然,但仍然嚴重,規模不小,形容是「罔顧法紀及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

法官續指,當晚的示威者因要逃避警方追捕,眾多人逃入港鐵太子站內,引發之後在站內與車廂內的乘客市民打鬥,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打鬥,但被告當時一旦使用他管有的燃燒彈,「後果不堪設想」。

認為教導所較勞教中心合適 官:別辜負家人關心

法官表示,雖然被告案發時只得 13 歲,但上訴庭已指出在嚴重罪行中,年輕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應著重懲罰阻嚇大於更生,而且若被告是成年人,他所面對的兩項控罪分別可以判囚 2 年 及 18 個月作量刑起點。法官指,雖然報告建議被告可判勞教中心,但考慮案情等因素後,認為並不適合,而另一份教導所報告的內容同樣正面,認為對被告更合適,最終就兩項控罪同判被告進教導所。

法官在判刑後向被告強調,若他是成年人,本案可判囚 3 至 4 年,寄語被告「希望你喺入面(教導所)好好學習,出返嚟唔好辜負家人對你嘅關心,唔好再犯事」。

被告現年 15 歲,案發時 13 歲。他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連同簡梓濱、王茂俊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另承認於翌日凌晨在太子站月台上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自製燃燒彈和兩個打火機。

案件編號:DCCC7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