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事發時讀中五的男子,前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遊行」前凌晨,因背囊藏有一支鋼製伸縮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上月判入更生中心。有關控罪律政司一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結案,惟最終繼續提控,辯方其後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遭拒,控方就申請被拒追討訟費。裁判官香淑嫻今(21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處理有關申請,控辯雙方料訟費約 17.6 萬元,但被告今日因無提返令無出庭,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下周二(24 日)再處理申請。

控辯雙方各自計算 2 天訟費,指以一天工作 8 小時計算,訟費合共約 176,000 元。

辯方表示早前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指被告經濟狀況無法負擔訟費,但庭上未透露具體困難。控方稱不堅持特定金額,另雖然未與辯方就被告負擔訟費責任達成共識,但了解到目前被告的 1000 元保釋金仍未發還,若法庭認為被告需支付訟費,被告同意從保釋金扣除。

裁判官崔美霞上月判刑時指,被告當日攜帶長達 65 至 66 厘米、重 682 克的鋼製伸縮棍,及防毒面具等裝備,事發前網上有人呼籲參與遊行,有關物品明顯具目的性,其中伸縮棍更可造成一定程度傷害。考慮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判他入更生中心。

被告楊天聰(18 歲,學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律政司一度同意本案以簽保守行為結案,惟最終繼續提控。

案件編號:STCC 14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