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權.水飯房】相擁囚十日 換書困七天 獨囚最長28日 超出聯合國「規則」
「瞓喺張床度,瞓七日,你只可以去廁所,而廁所喺張床隔離。」《立場新聞》訪問了四位曾被隔離囚禁(或稱單獨囚禁/水飯房)的釋囚,他們說處罰隔離囚禁甚為普遍,過程漫長而痛苦,由於沒有安眠藥,要依靠進食止痛藥入睡。
月前袁嘉蔚Facebook專頁透露,袁因與囚友相擁而被鎖水飯房單獨囚禁 10 天,而鄒幸彤也因與囚友分享郵票而遭罰囚水飯房 3 天,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另見報道)。有人試過因為交換書籍和照片,遭罰隔離囚禁 7 天,而與囚友分享巧克力就鎖了 3 天。
究竟量刑標準如何定?懲教署回覆說:「任何在囚人士如作出《監獄規則》第61條中所列明違反監獄紀律的行為,署方會依法採取紀律檢控。如在囚人士經紀律聆訊後被判有罪,署方會根據《監獄規則》第63條所列舉的懲罰作出適當懲處。如在囚人士不服紀律聆訊的判決,可按既定機制提出上訴。」
香港監獄的規定,隔離囚禁的上限為28 天,而根據聯合國2015年通過的《曼德拉規則》,監獄應禁止超過 15 天的單獨監禁。
獨對三面牆 全日只得一小時放風
根據懲教署提供數字,由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有 2,905 至 3,181 宗牽涉在囚人士被判隔離囚禁作懲罰個案。
香港法例第 234A 章《監獄規則》列明,當囚犯違規,懲教署人員可用隔離囚禁(鎖水飯房)作為懲罰。受罰者只能困在 7 平方米囚室,獨對三面牆一大閘,全日得一小時放風散步,並失去大部份福利,包括看書、看報紙、吃零食和工作。
亦有一種「有福利」水飯房,通常是作為「保護室」保護囚犯安全和控制秩序,或暫時隔離被舉報違規的囚犯以待判決,雖然有看書和聽收音機等娛樂,但他們同樣全天候單獨一人,無社交可言。根照聯合國《曼德拉規則》定義,單獨監禁應指一天內對囚犯實行「無有意義人際接觸的監禁」,而達到或超過22個小時。
康仔(化名) 2019 年底入獄 8 個月,囚於收押年青犯人的壁屋懲教所服刑。他指自己在囚時曾與囚友交換書本和相片,有職員例行檢查時,發現他藏有寫上其他囚犯號碼的物品,故將他鎖上水飯房。根據《監獄規則》第 61 條,未獲授權而給予任何人任何物品,或向任何人收受任何物品,即屬違規。
隔離囚禁最高可判 28 天
懲罰性隔離囚禁最高可判 28 天,康仔認罪後被罰隔離囚禁 7 天。水飯房的環境,他歷歷在目:「你當困喺間房,所有電器搬出去,冇床褥,枕頭都冇,佢會收咗你,到夜晚先畀返你。瞓喺張床度,瞓七日,你只可以去廁所,而廁所喺床隔離。唔同房對住唔同位,我對住個山,斜坡嚟,乜都睇唔到。」
獨困囚室斷絕社交 止痛藥當安眠藥
就算是隔離囚禁,囚犯每天仍有一小時放風散步時間,他會出去看一看天空。不過,別的囚犯能聊天和踢球,他只能獨自在大一點的籠裡走走,在較高層數俯視別人在球場踢球。
23 小時獨困囚房,那幾天他除了躺在纖維床上,就是在囚室裡來回踱步,不斷打圈,拍烏蠅拍蟑螂,通常到第 5 天開始特別難捱。 這 7 天裡他完全斷絕社交,懲教署職員在走廊遠處,每天只有協助職員的囚犯B仔(類似班長)送水和飯給他。
康仔指,精神病患囚友會列入 MO List,又稱「孭簿」,「有簿」人士每天都被要搜倉,查看有否收藏違禁品。患有躁鬱症的康仔,因不想被列入看守名單(MO List),因此他沒有向署方申報精神病史,「入到去已經冇自由㗎啦,你仲要畀啲自由佢去換粒藥?」
水飯房的日子難捱,特別是沒有時鐘,過程漫長而痛苦。他想早早進睡,讓時間過得快一點,但如想獲得安眠藥物,須有精神病史,並由醫生處方,所以他一般會吃「四寶」當安眠藥物,意識迷迷糊糊,早一點睡著就較容易捱。康仔解釋,壁屋懲教所早晚都會有懲教署人員派俗稱「四寶」的藥,分別是止痛藥(大P)、傷風藥(細P)、化痰藥和止瀉藥,「真係好瞓啲,少少睡意,(放完風)返倉就六點幾,通常九點幾就瞓,六點幾食,想好瞓啲就食。」
與廁所共眠
阿文(化名)去年 4 月至 9 月期間,在塘福懲教所服刑,他因為違反紀律而遭判決單獨囚禁 3 天。他直言鎖水飯房最難捱是沒有書和報紙,整天躺在床上,看著天花板想東西。「淨係得水、飯,排泄同瞓覺,收信。」
「理論上佢個廁所,馬桶都非常接近你張床。好細一間房仔,你食錯嘢,唔係太過乾淨,咁啱有啲肚痛,可能要排泄或肚瀉,咁就好慘,佢沖唔晒啲排瀉嘅味道,會留喺間房到好耐,𠵱啲係比較難忍嘅地方。」阿文說。
研究指獨囚易患精神病
美國心理學教授Craig Haney曾進行研究,發現隔離囚禁的囚犯比起一般囚犯更容易患上精神病。他隨機抽選400 名隔離囚禁個案進行評估,判斷他們有否心理困擾症狀。結果超過一半的評估個案,有 11 種心理困擾跡象,大約 3 分之 2 的個案患有焦慮症,並且感覺處於情緒崩潰邊緣,一些囚犯還出現更極端的症狀,例如抑鬱和自殺傾向。
獨困囚室全日無事做,特別容易胡思亂想。「始終一日廿四小時,好難瞓足廿四小時,朝早同晏晝可能會諗吓嘢,諗下自己同屋企人嘅嘢,自己過去做嘅嘢,有唔同嘅嘢去諗。有啲係呢方面(意志力)弱啲嘅人,可能就會諗錯嘢,喺水飯房自殺都唔出奇,一諗錯咗就會,呢樣都係好恐怖嘅嘢。」
步出水飯房後,他就重返工場工作,但就要由低職級做起,薪金也要重低計起,於是言行也變得格外小心。「囚犯人工低,如果你最低人工得百幾二百蚊一個月,理論上好多嘢都買唔到,所以盡量小心啲,跟返佢啲規矩都OK。」他解釋,獄中飲品等物價與牆外相若,因此更要珍惜工資。
聆訊與量刑準則
受訪者透露,他們正式被判罰隔離囚禁前,會先以第 58 條隔離,以候判決。這種隔離囚禁屬「有福利的水飯房」,即可看書和看報紙等,通常是隔離 1 天,這有如監獄中的「還押候審」。
之後他們會有一場聆訊,俗稱「見port」,聆訊像小型法庭,由監督主持,懲教職員會說出罪狀,然後問他們是否認罪,然後由監督判刑。囚犯可就判決上訴,署長在聆訊囚犯親身作出或以書面作出的上訴後,須就上訴作出裁定,並可撤銷、更改或維持上訴所反對的命令。
壁屋懲教所釋囚阿峰透露,他因為請囚友吃自己的巧克力,被懲教署職員(保安)發現,故用 58 條將他隔離。隔離候審時,撞正中秋節兩天假期,故鎖了兩日才見 port,最後再被判鎖 3 天水飯房。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SoCo)幹事蔡耀昌質疑,整個聆訊過程缺乏獨立第三方參與,懲教署人員提出違規個案,再由懲教署監督判決,上訴亦由懲教署署長處理;而在囚人士的人身自由受限制,難以自行搜證,因此他認為整個聆訊缺乏制約。
康仔和阿文認罪後被囚水飯房,亦有人認罪後,沒有被隔離囚禁。社工劉家棟今年 2 月入獄至 7 月底出獄,他稱自己在囚期間,曾為被欺凌囚友抱不平,並激動的向懲教署職員投訴,因此懲教署指他涉嫌「與囚犯爭執」,對他使用 58 條,於水飯房隔離一天,以候判決。聆訊時他承認控罪,結果他被判處口頭警告兩次,並調至另一工場工作。
蔡耀昌認為,懲教人員認為某人違規,紀律聆訊前已有權判決短時間隔離(58條),做法屬不公,「可能已經困咗幾日,都唔好講紀律聆訊公唔公平。在場懲教人員認為你違規,有理無理先將你隔離,呢度已經係冇制衡。」
月前袁嘉蔚Facebook專頁透露,她因與囚友相擁而被鎖水飯房單獨囚禁 10 天,而鄒幸彤也因與囚友分享郵票而遭罰囚水飯房 3 天。他們與本文受訪者的行為同被視作「違反紀律」,惟所判刑罰各異,而《監獄規則》中,並無列明各項違規行為須承擔什麼刑罰和刑罰的長短。
《立場》就此量刑準則向懲教署查詢,僅獲回覆指:「任何在囚人士如作出《監獄規則》第61條中所列明違反監獄紀律的行為,署方會依法採取紀律檢控。如在囚人士經紀律聆訊後被判有罪,署方會根據《監獄規則》第63條所列舉的懲罰作出適當懲處。如在囚人士不服紀律聆訊的判決,可按既定機制提出上訴。」
2019 年過百宗隔離囚禁 1 至 4 個月
2015 年聯合國通過《曼德拉規則》,監獄應禁止無限期單獨監禁和長期單獨監禁,後者指超過 15 天獨囚。
就香港監獄而言,處罰性質的第 63.1(b) 條,隔離囚禁上限為28 天;而 68 條暫時囚禁、 68A 保護室沒有寫明時限; 68B 「中止與其他囚犯的交往」就為期不超過72小時,而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為「維持秩序或紀律,或為任何囚犯的利益,該囚犯不應與其他囚犯交往」,可再命令中止囚犯與其他囚犯交往不超1個月。
懲教署提供數字, 2019 年,被中止與其他在囚人士交往時間分布,有 133 宗個案為 1 個月至 4 個月,其中 31 宗為主動申請,因此至少有 102 宗個案,超出了聯合國的標準。而在 2018 年 及 2016 年,各自有一宗非主動申請個案,被中止與其他在囚人士交往達 4 個月以上。
16 年起年逾 3,000 懲罰隔離囚禁個案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在 2016 年撰寫了一份報告,當中提及香港隔離囚禁的情況,委員會關切《監獄規則》第 63(1)(b) 條中隔離囚禁最高限期為 28 天,亦關注 68B 條「中止與其他囚犯的交往」中,以「維持秩序或紀律,或為任何囚犯的利益」等模糊理由(imposed on vague grounds),而中止與其他囚犯交往。
禁止酷刑委員會向港府提出數項建議,如縮短隔離囚禁的最長期限,並限制將其作為最後手段,盡可能縮短隔離囚禁的時間,在嚴格監督下並有可能按照國際標準進行司法審查,並在決定隔離囚禁的法規中,製定明確而具體的標準,說明有關犯規行為、類型和最長期限。
不過,本年及去年出獄的受訪者皆指,隔離囚禁仍然是監獄十分常見的懲罰手段,很多人也試過被鎖。根據懲教署官方數字, 2019 年懲教院所收納人次為 14,689 人,有 3,181 宗被判以隔離囚禁作懲罰的紀律檢控個案,則佔收納人次約 21.7% (或有人重覆被鎖)。而 2016 年起,每年都有超過 3,000 宗被罰隔離囚禁的個案。
記者問懲教署有沒有執行聯合國提出的建議,有沒有考慮取消或減少使用隔離囚禁,惟署方沒有正面回應。
「秩序、紀律和利益」
《監獄規則》裡說明,凡監督有合理理由相信為維持秩序或紀律,或為任何囚犯的利益,該囚犯不應與其他囚犯交往。康仔和阿文均表示,難以掌握「秩序、紀律和利益」等字,所以只好乖乖服從懲教署職員,務求平安出冊。
蔡耀昌指,當懲教總監認為有「紀律理由」,其實存在很多可能性,囚犯未必是違規,故不須經過紀律聆訊,「可能總監認為嗰個人同其他人相處有問題,佢認為要隔離,就可以用 68B隔離,跟住每個月檢視。」
記者曾向懲教署查詢「紀律」及「利益」之定義、聆訴審判過程有否獨立第三方參與,和隔離囚禁超過15天是否不合符刑罰國際標準等問題,懲教回覆全文為:
「任何在囚人士如作出《監獄規則》
第61條中所列明違反監獄紀律的行為,署方會依法採取紀律檢控。 如在囚人士經紀律聆訊後被判有罪,署方會根據《監獄規則》 第63條所列舉的懲罰作出適當懲處。 如在囚人士不服紀律聆訊的判決,可按既定機制提出上訴。 根據《監獄規則》第68B條,署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為維持秩序、
紀律或為任何在囚人士的利益, 可命令中止個別在囚人士與其他在囚人士交往。 如在囚人士就服刑期間的待遇有所不滿,可循不同途徑作出申訴。
本署並無備存 貴報查詢的統計資料。」